四川法治报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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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李国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3424民初317号原告周秋云与被告李国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德昌县人民法院(2022)川0705破1号本院根据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11月24日指定四川华敏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22日前向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18号爱喜?嘉年华A1幢1单元5楼A5号;邮政编码:621000;联系电话: 0816-6938170、15908223608)申报债权。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9: 30在盐亭县人民法院三楼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执业证复印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执业证复印件。
盐亭县人民法院四川成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8517号原告喻贵书诉被告四川宜宾树高建筑有限公司、绵阳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成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李贵平:本院受理(2023)川1181民初192号原告峨眉山市腾睿沙石经营部与被告李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尹飞翔: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496号原告代帅与被告尹飞翔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玉津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犍为县人民法院韩剑鑫、李瑞瑶:本院受理(2022)川1102民初8754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诉被告韩剑鑫、李瑞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二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9.9万元及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期内利息1076.91元,截止2022年10月12日的罚息3558.1元、复利23.31元;从2022年10月13日起,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和每月20日新增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0.8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就第二被告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板厂街49号1幢6楼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乐房权证私房字第131893号;土地证号:乐城国用(2010)第120332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周川丰:本院受理原告杨晓琼诉鲁道洪、周川丰、伍兵友、犍为县红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川1129民初45号),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鲁道洪、周川丰、伍兵友、犍为县红顺运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245,256.50元;2.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支付赔偿款,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项下优先赔偿;3.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4月20日14时30分,在沐川县人民法院利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沐川县人民法院王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1133民初128号原告李贵元与被告王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8日14时在本院第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王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1133民初129号原告龙发琼与被告王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8日14时在本院第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川0811民特4号
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焦学琴宣告焦勇失踪一案。申请人焦学琴称,焦勇(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 身 份 证 号 码510811199211301916)于 2018年4月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音信全无。下落不明人焦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焦勇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焦勇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焦勇情况,向本院报告。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张涌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城林与被告张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1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沈继贵:本院受理(2023)川1824民初86号原告沈继贵与被告杨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石棉县人民法院杨涛: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3)川2002民初839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南津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干学英: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6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干学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深圳前海花万里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2002民初5700号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花万里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亘兴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为: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 169,209.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24,15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754元(原告已垫付),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李祖鑫、李松波、李金柱、资阳鑫睿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2002民初5471号原告谢晓林与被告李祖鑫、李松波、李金柱、第三人资阳鑫睿广告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李祖鑫、李松波为(2022)川2002执160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资劳人仲案[2021]20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第三人资阳鑫睿广告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李金柱为(2022)川2002执160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资劳人仲案[2021]20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第三人资阳鑫睿广告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300元,由被告李祖鑫、李松波、李金柱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蒲大洲: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471号原告肖坤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李祖鑫、李松波、李金柱、第三人资阳鑫睿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侯通坪与被告李祖鑫、李松波、李金柱、第三人资阳鑫睿广告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2002民初5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罗丽均: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2民初458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林、罗丽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0元及全部利息;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童家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李良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20号原告邹勇与被告李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熊志红、徐树花: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142号原告张建中与被告熊志红、徐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建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张建中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暂计为69350元(从2013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闵海生: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971号原告王英茂诉被告闵海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75000元以及逾期利息4409.5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史亚琴: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84号原告雷艳与被告王建军、史亚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史亚琴向原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46000元,并支付1.5倍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被告史亚琴取得财产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洪雅县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472号陈林文;本院受理原告彭荣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王文君:本院受理原告杨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0日下午3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西充县人民法院任洋:本院受理的(2022)川1381民初7701号原告蒲继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杜金林:本院受理原告胡启珍诉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杜金林向原告支付剩余赔偿费用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阆中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三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高清波:本院受理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四川海澳斯实业有限公司(91513400MA62H3FH50):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692号原告四川普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海澳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18692.27元;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合同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4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玉蝉街道半岛东路8号20幢1单元11号的陶丽英(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0322198410282647)、李 健(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0322198502167013):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4民初6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叙永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70000元,及至本金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及罚息;2.判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泸县玉蝉街道半岛东路8号20幢1单元11号房产(川2017泸县不动产权第000339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诉讼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落卜镇三台村1组94号的胡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与被告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于2023年3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叙永县人民法院正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叙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