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2月2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省隆昌市普润镇汪家村7组12号的范美超:本院受理原告陈邦友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08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邦友工程款80000元、违约金24000元及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隆昌市人民法院段敦元:本院受理的(2023)川1011民初16号原告梁桂婷与被告段敦元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及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9点在东兴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李飞、马忠秀:本院受理的(2022)川1002民初2737号原告许宗英诉被告李飞、马忠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3)川1002民初241号张永森:本院受理原告张淑仙与被告张永森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李勇:本院受理原告陈辉与被告李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002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辉工资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李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目前已产生300元),由被告李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申请人王辉宣告被申请人陈莲芳死亡一案,于2022年1月14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并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作出(2022)川0402民特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陈莲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攀枝花七加健身房、刘麟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攀枝花市立诚舒适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七加健身房、刘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二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原告的货款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张红梅: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1民初4099号原告张书江与被告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8000元,并以2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承担资金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广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江县人民法院贺汉红: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396号原告张锐与被告贺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乔志云: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466号原告杨建军与被告乔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邓新: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991号原告李玉琼与被告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伦: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1106号原告贾提先与被告杨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济森、石曦曦: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力信卓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济森、石曦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902民初7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济森、石曦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力信卓邦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69541.38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为:以69541.38元为基数,以2022年11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力信卓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被告张济森、石曦曦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马铭憶、吴宣: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力信卓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铭憶、吴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902民初7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铭憶、吴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力信卓邦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30689.72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30689.72元为基数,以2022年11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力信卓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被告马铭憶、吴宣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任海: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528号原告蒲睿诉被告任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罗汉卿: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676号原告陈晓华诉被告罗汉卿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上海骏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4927号原告张先贵与被告上海骏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骏君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4927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徐敏: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7558号原告喻建国与被告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敏、李兴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7558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喻建国与被告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6日签订的三份《商品房预约合同书》(“四季花城”C幢1单元1504号房、“四季花城”C幢1单元1505号房、“四季花城”C幢1单元1701号房);二、被告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喻建国支付工程款1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06853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2020年10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喻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洪睿: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6768号原告何建松与被告王洪睿劳务合同纠纷案、(2022)川1902民初6769号原告何怀松与被告王洪睿劳务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二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小红: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6290号原告张海军与被告李小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军欠付工资53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32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为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伟: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459号原告王双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蔡小林、罗雪梅: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520号原告冯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庞毅:何昌金与庞毅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判决书,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庞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债务人梁荣在原告何昌金处的借款本金40万元;二、驳回原告何昌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南部县小元乡庄子湾村4组赵小芬: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8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小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00元,及截至2023年2月20日利息1928.33元,并以本金199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5625‰(月利率6.375‰上浮50%)计付逾期利息”。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马驰:本院受理原告魏蓓蓓与被告马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321民初6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魏蓓蓓返还借款本金8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陈治惠、陈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诉陈超、马强、杨方秀、陈治惠、米良松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阆中市草根人民食堂土菜馆:本院受理原告阆中市玉琴酒水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你支付货款11920元及向原告返还投入费用31410元,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李雷(四川省营山县新店镇照珠社区2组47号):本院受理原告吴大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304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大东支付594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20日起以579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9月18日;从2019年9月19日以59480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由被告李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周绍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岳豪诉被告周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4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周绍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岳豪支付货款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波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张先指: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分理处诉被告张先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 1304 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先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分理处借款本金144300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8月10日的利息为200094.64元;自2022年8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144300元基数,按年利率14.17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8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先指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廖生文:本院受理原告罗荣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你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2022)川1321执3368号刘天、刘光勤、巫素秀、李蓉、任晓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州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光勤、巫素秀、李蓉、任晓华、刘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登记的住址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内容:(2022)川1321执33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川1321执336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光勤、巫素秀、李蓉、任晓华、刘天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在本金64500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扣留】、(2022)川1321执33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任晓华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幸福路颂香府邸(幸福花园二期)B10幢2-1-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18)南部县不动产权第0002599号]一套。】、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401300元,详见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南部县人民法院杨雪梅: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1173号原告吴龙辉与被告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700元及利息(以77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正(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代明灿: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1262号原告张开军与被告代明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廖正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2021民初5918号原告谢秀兰诉被告廖正强、阳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阳陶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以及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2)川2021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谢秀兰对上诉人阳陶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谢秀兰、廖正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岳县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660号张永红:本院受理原告李会琼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4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