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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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住四川省叙永县向林乡大岩村青杠湾社77号的雍希林(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801301301):本院受理薛德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3川0524民初515号),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0日下午3点在叙永县人民法院两河法庭(家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陈玉道(510521197406174934):本院受理(2022)川0504民初1257号原告周玲诉你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被告陈玉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玲借款本金3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被告陈玉道负担(该费用原告周玲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袁永栌: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764号原告魏镒与被告袁永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午3时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消费者涉诉纠纷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张友春、陈思伟:本院受理原告杨玉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50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黔西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5民初756号原告曾维伟诉被告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黔西分公司、古蔺县茅溪镇九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茅溪镇九坝村村民委员会茅溪镇安置点的挡土墙及其他基础开挖回填的工程款243871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泸州市古蔺县茅溪镇九坝村村民委员会茅溪镇安置点的挡土墙及其他基础开挖回填的合同履约金20000元;3.判令被告按照上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二程款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将于2023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古蔺县人民法院范昊东(512534197401232414):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自贸区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聂宏燕(510503198510103484):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4民初55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后判决:一、被告聂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的信用卡逾期本息费金额共计144874.26元;二、被告聂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两张信用卡自2022年7月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在年利率24%的限额内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文书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3)川05民终18号云南旭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光清、上诉人李明芳、上诉人黄生贵因与一审第三人云南旭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5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2)川0504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二、李明芳、黄生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光清支付6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3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6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6000元,由李明芳、黄生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0元由李明芳、黄生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 圳市冠毅科技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4403003061419657)、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大头垅村洞庭湖二组的谢水秀(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70915594X)、户籍地四川省南溪县南溪镇民 安 街 500 号 的 李 吉(511522199309180917)、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徐杨乡新建村前二组20号的姜凯文(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103235451)、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飞龙镇莲花坪村17组25号的龙平文(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302210417):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四川鼎壹云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冠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谢水秀、李吉、姜凯文、龙平文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谢水秀、李吉、姜凯文、龙平文为申请人四川鼎壹云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冠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谢水秀、李吉、姜凯文、龙平文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未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冠毅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金额为限,向申请人四川鼎壹云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川0524执异82号执行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黄坭镇黄坭村8组82号附1号马开均(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502163577):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刘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自2020年2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原告利息至清偿借款止;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2023)川0524民初365号民事裁定书、(2023)川0524民初3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下午15时在叙永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蒋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1823民初275号原告汉源县承斌租赁站与被告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汉源县承斌租赁站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汉源县人民法院(2023)川1083民初680号四川省隆昌市渔箭镇周家寺村12组43号的李志祥:原告袁传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次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碾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隆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