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王一多)为进一步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督促当事人本人履行诉讼义务,16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制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运用〈当事人亲自到庭令〉的意见(试行)》,明确《当事人亲自到庭令》的定义、适用范围、签发程序、法律后果等内容。17日,双流区法院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向当事人夏某发出全省首份《当事人亲自到庭令》。
据介绍,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夏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但代理人对部分案件事实不清楚,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该事实是案件的关键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双流区法院发出《当事人亲自到庭令》,要求当事人按照到庭令确定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20日,该案第二次开庭,夏某按照要求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法院组织双方就争议的事实再次梳理、陈述、对质,双方对工程欠款梳理后还原了付款事实,夏某当庭提交了撤诉申请。
“发出《当事人亲自到庭令》,有效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久以来存在的一些案件当事人拒不到庭而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双流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将诉讼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从理论转化为现实,进一步发挥了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维护了司法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