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2023年2月21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江泽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775号原告陈国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4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复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袁书成: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袁书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陈海锋: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陈海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10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廖春艳: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廖春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王树秀: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王树秀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田芝琼: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田芝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余贤:本院受理的(2022)川1722民初4206号原告刘强与被告余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贤返还原告刘强借款本金6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以年利率4.15%计算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余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陈杰: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148号原告孙宁与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4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刘建洪: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152号原告杜和平与被告刘建洪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4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土黄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陈洪: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4民初257号原告大竹县梁晨芯门窗门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2023年4月11日。定于2023年4月12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应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大竹县人民法院
(2023)川1181民初562号
罗书恒:本院受理原告杨华与被告罗书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0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3)川1181民初600号
李小清:本院受理原告徐丽容与被告李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峨眉 山市人民法院张卫忠: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1民初3466号原告蒲波诉被告张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卫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蒲波借款66,000.00元;二、驳回原告蒲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徐仕军、罗红梅:本院受理(2023)川1922民初465号原告岳国文与被告徐仕军、罗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 即 偿 还 原 告 借 款 本 金300000.00元,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对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3年4月6日上午9:00在南江县人民法院沙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
罗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1民初3227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成才、陈源、杜彩梅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归还原告通江县农村信 用 合 作 联 社 借 款 本 金10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含下欠利息,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为央行基准利率上浮80%,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约定利率上浮50%)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成才、陈源、杜彩梅对被告罗强应偿还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本金10万元)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成才、陈源、杜彩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强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姚秀琼、吕胜见、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2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行诉姚秀琼、吕胜见、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除公告外的其他法定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江县人民法院
周传平、向利均、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2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行诉周传平、向利均、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除公告外的其他法定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江县人民法院
朱兆斌、李群英、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2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行诉朱兆斌、李群英、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除公告外的其他法定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江县人民法院
秦军:本院已受理原告罗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详,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向你送达(2023)川1922民初17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罗景诉请与你离婚;婚生女秦婉桐由原告抚养;判令产权证南江县字第201122102-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9时10分在南江县人民法院红塔办公区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南江县人民法院
文洪: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196号巴中市巴州区宏伟建材租赁服务中心诉你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支付原告截止2022年9月8日的租金11024.32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9月9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4、判令被告于合同解除之日5日内归还在租钢管268米、扣件323个,若不能按合同约定单价赔偿(钢管18元/米,扣件6.5元/个);5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全部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第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李小红: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470号原告何兵诉被告李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1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上海骏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542号高剑诉你方黎军、上海骏君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上海骏君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下欠租赁费234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杨秀奇、朱海英: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6291号原告岳金诉被告杨秀奇、朱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6291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杜坤: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6967号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雪涛漆业经营部诉被告杜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6967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王洪睿、余娇: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睿、余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王洪睿: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王洪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