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2月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卫根林、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徽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民终136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6258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前来本院领取相关文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湘徽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卫根林、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徽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民终136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6258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前来本院领取相关文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0322民初109号曾钐:本院受理原告王大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8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金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3)川0322民初183号宋勇:本院受理原告杨玉富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勇立即偿还原告欠款资金40000元(肆万元整)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3)川0322民初365号孔小刚、谭享群: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孔小刚、谭享群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9991.09元及所欠利息及罚息(合同期内月利率6.5‰计算,逾期后按逾期月利率9.75‰计算至还清日止);2.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梁元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102号原告邹朝利与被告梁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2022年11月30日至起诉之日)258.7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8日09点30分在本院双古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林小刚: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135号原告吴小洪与被告林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长山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荣县人民法院岳柳: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2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被告岳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462.71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暂计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第三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李光:本院受理原告邓崇荣、刘惠群诉被告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0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曾卫东:本院受理的(2022)川0302民初3801号原告李亮与被告曾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02民初3801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刘华为:本院受理原告胡波、吴贵生与被告陈效平及你作为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陈效平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自贡尚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洋: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集采家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尚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02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蒋绍泉:本院受理的(2023)川0302民初243号原告张惠婕诉被告蒋绍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宋春燕:本院受理(2023)川2022民初409号原告吴建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7,70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1月3日,被告以父亲病重要钱并当彩礼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原告当天通过微信将25,000元转给被告,被告写下欠条承诺每期还款1,042元,被告偿还了7期后未再还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4月10日15时在本院宝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曹闯:本院受理的(2023)川1823民初34号原告曹飘然、曹依然与被告曹闯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从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共计17个月的生活费,每月1500元,合计25500元;给付曹飘然的教育费3670元;给付曹依然的教育费4100元,合计33270元。2.由被告从2022年11月12日起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1500元,并承担二原告医疗费、教育费的二分之一,直至二原告年满18周岁;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3日9时30分在汉源县人民法院九襄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张鑫昴:原告遂宁市恩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鑫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鑫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遂宁市恩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之日给付货款的,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鑫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张力:原告王黎明与被告张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黎明款项10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张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李红碧:原告段国全与被告李红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红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国全借款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李红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5974号张向艺:本院受理原告唐雷诉被告张向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向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雷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向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宋廷明: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春苹、宋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川1321民初6968号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
南部县人民法院青培生: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3777号原告贾颖诉被告青培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颖与被告青培生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贾颖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杨霞: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3808号原告任振华诉被告杨霞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任振华与被告杨霞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任振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王建松、卢婷: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4976号原告李玲诉被告王建松、卢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松、卢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玲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建松、卢婷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交纳应当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2)川13民初168号南充平顺贸易有限公司:你方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赵曦、南充市品高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金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连胜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吉云农业有限公司、南充万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天马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盛世人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聚园林有限公司、四川七林电子有限公司、四川鸿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华泰福熙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百味果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天工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嘉祥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佳合贸易有限公司、南充天祥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莱茵威尔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舒大勇、刘钱敏、唐磊、陈春兰、陈素兰、王小林、李建雄、唐作银、王志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于2023年3月9日上午9时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3民初168号四川七林电子有限公司:你方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赵曦、南充市品高贸易有限公司、南充平顺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金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连胜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吉云农业有限公司、南充万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天马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盛世人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聚园林有限公司、四川鸿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华泰福熙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百味果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天工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嘉祥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佳合贸易有限公司、南充天祥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莱茵威尔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舒大勇、刘钱敏、唐磊、陈春兰、陈素兰、王小林、李建雄、唐作银、王志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于2023年3月9日上午9时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3民初168号南充万域商贸有限公司:你方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赵曦、南充市品高贸易有限公司、南充平顺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金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连胜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吉云农业有限公司、四川金天马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盛世人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聚园林有限公司、四川七林电子有限公司、四川鸿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华泰福熙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百味果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天工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嘉祥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佳合贸易有限公司、南充天祥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莱茵威尔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舒大勇、刘钱敏、唐磊、陈春兰、陈素兰、王小林、李建雄、唐作银、王志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于2023年3月9日上午9时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鲜兵、鲜顺发:本院受理的(2021)川1381民初6997号案件,已审理终结。鲜志明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刚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陈刚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
阆中市人民法院王波兰: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富诉王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04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波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立富借款22000元。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王波兰负担。本案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波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赵林:本院受理(2022)川0724民初3825号原告岳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主文:一、限被告赵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岳春支付剩余货款628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286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26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岳春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唐余琴: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135号原告李国平与被告唐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唐余琴向原告偿还借款63200元、利息80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黄玉娥(510722197607140463):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31号原告刘兴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陈辛文(510722197112122618):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266号原告王玉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严勇、犍为县聚福缘商贸有限公司、犍为县君好商贸有限公司、犍为县鸿达盛建材装饰经营部:本院受理的(2022)川1123民初3435号原告朱建桦与被告严勇、犍为县聚福缘商贸有限公司、犍为县君好商贸有限公司、犍为县鸿达盛建材装饰经营部、犍为县和富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严勇、犍为县聚福缘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付至借款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严勇、犍为县聚福缘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10400元;3、判令被告犍为县君好商贸有限公司、犍为县鸿达盛建材装饰经营部、犍为县和富久商贸有限公司在第一、第二项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2)川1123民初3435号民事裁定书、(2022)川1123民初34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4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玉津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