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3)
川1304民初400号鲁仕清:本院已受理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诉南充成信运业有限公司、鲁仕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履行定损义务,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施救费、维修费102000.6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期为30天,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火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汪杨:本院受理原告胡静思、熊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营山县人民法院
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756632630J):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5444号原告何悠与你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公司及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姚文、袁倩红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及利息,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彭桂华、熊子武: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彭桂华、熊子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贷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逾期罚息和违约金等。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857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1日上午9时,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中创城投有限公司四川大邑分公司、中创城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邓益华诉你们、贺文荣、杜元林、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神坝镇洛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判决书,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贺文荣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邓益华支付工程款69318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载明的内容),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四川大邑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二、被告杜元林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四川大邑分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邓益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陈龙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95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856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2日上午9时,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丁德安(5102241965032140510):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3397号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11304民初133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解除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扬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物租赁合同书》,被告重庆扬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1324039.57元租金及利息,并由刘建国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重庆扬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顶托1855根、钢管27679米、扣件50018套等并由刘建国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黄毅、赵慧:本院受理(2022)川13民终4022号上诉人江苏云纶化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丽华、黄毅、赵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向你们直接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撤销赵丽华与黄毅、赵慧于2018年4月3日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二、赵丽华与黄毅、赵慧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赵家寺路55号11栋1单元12层2号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给黄毅、赵慧(黄毅、赵慧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三、驳回江苏云纶化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禾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四川南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南充禾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协议书》,判令被告撤离该协议项下的厂房、场地,并承担从入驻到搬离之日的租金,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补助资金300万元及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传票及相关文书,依法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768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2)川1321民初7751号
南部县顺博土地整治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小明诉被告南部县顺博土地整治有限公司、范科、王成海、杨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胜利街41号陈勇、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胜利2组5号冯乔木:本院受理的(2022)川1623民初5111号原告张友生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法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高坪村11组39号张巧:本院受理原告德州以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川1623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3)川1623民初23号
四川省邻水县牟家镇凉垭村7组81号何博聪:本院受理原告周大菊与你、梅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6日15: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3)川1623民初248号
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子中乡茶园村5组13号屈经全:本院受理原告黄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7日15: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2)川1623民初4989号
四川省邻水县城北镇关门石村10组张才文、城北镇平桥村4组张良富、观音桥镇倒朝门村1组吕清春、邱波:本院受理原告谢江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1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北街37号刘凌:本院受理的(2022)川1623民初3911号原告邻水县富利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跑马村3组8号罗宏原:本院受理的(2022)川1623民初4863号原告邻水县张荣工程机械维修部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
何智远(510225197601130688):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2979号原告董志忠与被告何智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智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董志忠借款95000元。二、被告何智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董志忠逾期利息(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88元,由被告何智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王健彬(51052119861212537X)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3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诉被告王健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李成(510524199012270163):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4600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均匀饰材经营部与被告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均匀饰材经营部货款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李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邓永忠、熊小兰、黄富光、张利群、任礼江: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4645号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诉被告邓永忠、熊小兰、黄富光、张利群、任礼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504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邓永忠、熊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借款本金451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8月12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267153.42元,自2022年8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825%计付罚息、复利至款清日止;二、被告邓永忠、熊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违约金45100元;三、被告黄富光、张利群、任礼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对抵押物登记在被告邓永忠、张利群、任礼江名下坐落于江阳区龙腾路5号2号楼2层2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5)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027156、0027157、0027158号)在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0678元,由被告邓永忠、熊小兰、黄富光、张利群、任礼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唐开华(510214196712280810):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2978号原告邱茂莲与被告吴玲、唐开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玲、唐开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邱茂莲135181.91元。二、被告唐开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邱茂莲律师费13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790元,由被告吴玲、唐开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