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廖安泰 记者 曾昌文)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材料供货商因无法收到货款而开走了第三人的车辆并处置,因双方并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便将供货商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供货商赔偿车辆损失86500元,鉴定费2000元。
胡某是张某工地的材料供货商,因张某拖欠胡某材料款34000元,2019年3月19日,胡某便来到张某租住的地方要求支付拖欠的材料款。因张某无钱支付,胡某便将陈某(张某岳母)的车辆强行扣押,并且在多次找到张某付款无果后,擅自将陈某的车辆进行变卖,致使陈某无法要回车辆。近日,陈某无奈之下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小汽车及车上相关物品(包含车辆绿本、个人印章等物品),并要求胡某赔偿车辆折旧费10000元,和三年的车辆使用费54000元,若不能返还车辆,则按照2019年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虽然是张某在使用,但实际所有权人为陈某,在未征得陈某同意的前提下,胡某无权留置车辆。虽然张某确实拖欠胡某材料款,但这并不是胡某处置他人合法财产的借口。基于胡某侵害他人财产且已经转移登记至案外人,且车辆经评估后价值为86500元的事实,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