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月2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清散叁银:本院受理原告加洛巫过莫与被告清散叁银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川3428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加洛巫过莫与被告清散叁银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蔡琪霞由被告清散叁银抚养,原告加洛巫过莫每月给付抚养费782.40元,直至婚生女蔡琪霞年满十八周岁止。三、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被告清散叁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木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普格县人民法院夏建军:本院已受理旦珠拉姆、次尔杜基诉你及何长青、蔡艾宏、蔡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22民初59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转程序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撤诉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吉处拉布:本院受理的(2022)川3435民初964号巫只木与吉处拉布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00分在甘洛县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甘洛县人民法院谭生全:本院受理的(2022)川3434民初1895号原告李忠伦与被告越西县西山煤矿、甘元明、第三人何国俊、吉合伍甲、谭生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越西县人民法院张吉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3号原告赖春诉被告张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20日为29万元,以上合计79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原告因实际自身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被告张吉兵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冯富、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民初207号原告陈杰与被告冯富,第三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券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杰款项12401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4014.5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1元,由被告冯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勇、梁海蓉、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民初205号原告陈杰与被告文勇、梁海蓉,第三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券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杰款项72116.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2116.78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梁海蓉在上述款项的范围内向原告陈杰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3元,由被告文勇、梁海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何江、肖琴、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民初208号原告陈杰与被告何江、肖琴,第三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券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杰款项75782.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782.58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肖琴在上述款项的范围内向原告陈杰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被告何江、肖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罗登元、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民初203号原告陈杰与被告罗登元,第三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券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登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杰款项53966.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966.64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9元,由被告罗登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莫云洪、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民初225号原告陈杰与被告莫云洪,第三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券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莫云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杰款项123134.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3134.99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3元,由被告莫云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军、朱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8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刘军、朱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2012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2、判令被告偿还截止2022年7月8日的本息合计177201.92元,并支付从2022年7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新产生利息、罚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3、判令原告享有从被告位于四川绵阳游仙区绵山路34号香榭里大道24栋1单元9层3号的房地产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权利;4、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税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8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税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22年2月13日的款项共计52043.96元,并支付从2022年2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透支利息、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09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金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0693号原告张雪川与被告申志峰、唐小莉及第三人金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申志峰、唐小莉代为第三人金刚向原告偿还借款427070元,并支付利息3万元;2.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3月31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佳: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0571号原告敬砂砂与被告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8250元及占用的资金利息(以本金1825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3月27日14: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何燕: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987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何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8802.85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及手续费计算标准为:从2020年5月6日起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18%/年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6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被告何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宇: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987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李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1883.68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及手续费计算标准为:从2018年12月18日起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18%/年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6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李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侯莉: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94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陶亮、侯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 原 告 偿 还 借 款 本 金241074.72元及截至2022年12月22日的利息19130.62元、罚息2577.03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罚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41074.72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7.86%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四、若被告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朝阳东路18号文泉凯旋大道8栋1单元22层4号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600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15元,由被告陶亮、侯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何鑫: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8231号原告李乐强与被告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鑫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李乐强偿还借款本金22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9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 600元,由被告何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雯: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79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73,070.94元及截至2022年11月30日的利息5,985.24元、罚息(含复利)479.68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复利。罚息计算方法为:以欠付的本金173,070.9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8.007%/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方法为:以欠付的利息5, 985.2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利息给付之日止,按8.007%/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利息,上述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662元;三、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城南街5号中国水电?海赋长兴7栋1单元2层2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97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中山市古镇希文灯饰电器厂: (2022)川07民初228号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欧朗特灯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希文灯饰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即“1.珠海市欧朗特灯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享 有 的 专 利 号 为ZL200930109818.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珠海市欧朗特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90000元;3.驳回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杜雪英(510722197301218328):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267号原告张意琼与被告杜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本金归还清之日止每月按1000元支付资金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为8.2万元;三、本案所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中太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四川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科莱电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6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马占林: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4民初4230号原告刘琳与被告马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占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琳偿还借款本金56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6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顾军:本院受理原告绵阳高新区博杰玻璃经营部与被告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0792民初26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7888元及利息6218.82元(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其余利息按年利率7%计算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完毕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因你方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尹大珍:本院于受理的(2023)川0724民特4号申请人李永贵申请宣告尹大珍失踪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尹大珍,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高观村16组,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6910231243。申请人刘永贵系被申请人尹大珍之夫,被申请人尹大珍于1994年5月无故外出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向本院申请宣告尹大珍为失踪人。下落不明人尹大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尹大珍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尹大珍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尹大珍情况,向本院报告。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文美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4民初2641号原告任华虎诉被告文美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文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华虎支付劳务报酬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张薇: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420号原告胥玺与被告张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胥玺赔礼道歉;二、被告张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修复原告胥玺名下华润中央公园三期14栋2单元803号房屋入户玄关处墙面。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自贡融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俊良: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4299号原告陈波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由被告自贡融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9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被告陈俊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44元,诉讼保全费1481元,合计5625元,由被告自贡融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俊良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四川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聂银苹对(2022)0704民初372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为:1.撤销(2022)0704民初3723号判决书的第二、三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海全、刘帮会对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诉讼费、保全费,二审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