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02号
成都优信时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胡宁、伍星:
你单位职工张丽婷(身份证号:659001********5425)于2018年5月16日因工受伤,于2018年8月21日认定为工伤。经核实,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张丽婷工伤保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张丽婷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现因你单位未依法支付张丽婷工伤保险待遇,经其申请,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我局核定张丽婷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共计:67048.98元。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张丽婷工伤保险待遇67048.98元(大写:陆万柒仟零肆拾捌元玖角捌分),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局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若你单位对我局作出先行支付催告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等具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