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月2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省叙永县枧槽苗族乡群英村六社111号的王桂强、何光英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0524197301054476、51052419720530448X):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186号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9万元及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2.判决原告有权对二被告为本次借款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兴泰路999号附1092号杨贵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艳平起诉被告四川凤之翎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杨贵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到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0521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原告王艳平为被告四川凤之翎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100%;被告四川凤之翎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杨贵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艳平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登记在杨贵华名下的四川凤之翎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在王艳平名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300元,由被告四川凤之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鼎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510504MA64XCGW87)、陈奕斌(445281199802120618):本院受理(2022)川0504民初5166号原告泸州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陈奕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后判决:一、被告四川鼎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资金4731208.14元及代偿资金利息(利息以4731208.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1年2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鼎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10000元;三、被告陈奕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四川鼎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泸州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对被告四川鼎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动产抵押登记编号51052019006349)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泸州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文书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诺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510504MA657KWRX4):本院受理泸州临港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诺亚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后判决:一、原告泸州临港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诺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12月9日解除;二、被告四川省诺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临港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2155.44元、滞纳金11092元;三、驳回原告泸州临港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文书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杨孙(510504198805201213):本院受理(2022)川0504民初539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杨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后判决:被告杨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偿还理赔款113339.34元及利息(利息以113339.34元为基数自2020年03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文书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刘多兵、刘传芳: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3139号原告郝成兵与被告刘多兵、刘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多兵、刘传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郝成兵支付货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000元。由被告刘多兵、刘传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唐小鸿、文道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被告唐小鸿、文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70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被告唐小鸿、文道春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二、由被告唐小鸿、文道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0862.88元及截止2022年9月23日止的借款资金利息(含罚息)总计2780.06元,2022年9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160862.88元清偿完毕之日的借款资金利息、罚息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约定的标准计算;三、由被告唐小鸿、文道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100元;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对被告唐小鸿、文道春抵押担保的位于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兴盛东街80号(全运小区)建筑面积104.32㎡市场化商品房(产权证号:达川区房权证达字第201511250026 号)在上前述(二)、(三)项范围享有以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621元,公告费300元,总计3921元,由被告唐小鸿、文道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陈涛:本院受理原告凉山州顺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但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4321号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黄取各:本院受理原告秦朝春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谭生全:本院受理上诉人黄久轩与被上诉人林燕平、谭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上诉人黄久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汤海均:本院受理上诉人李茂宁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34民终2616号民事裁定书和交纳(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3401民特3号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明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平失踪一案。申请人杨明琛称,被申请人杨平,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长期居住地:四川省西昌胜利路邮政支书三楼,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向阳街33号3幢2单元3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23196808030058;系申请人杨明琛之父。被申请人杨平于2020年11月20日在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邮政局走失,次日被申请人杨平的弟弟杨显良向西昌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报案,经各方寻找,至今被申请人杨平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人杨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杨平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杨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下落不明人杨平的情况,向本院报告(联系电话:0834-3231297)。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茂宁、汤海均: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国与被告李茂宁、汤海均、杨程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27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茂宁、汤海均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陈明国劳务费46,041元及利息2,100元,合计48,141元;被告李茂宁、汤海均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陈明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原告陈明国负担19元,由被告汤海均、李茂宁负担1,00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南县人民法院敖杨彬:本院受理原告赖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27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巧家县富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赖丽砂石款67,178.98元,款交本院行政审判庭转付原告赖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计892元,由被告巧家县富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7元,原告赖丽负担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