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月2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蔡建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241号原告梁雄伟与被告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正(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唐成龙:本院受理的刘丽诉你离婚纠纷【(2023)川2021民初236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唐御宸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曾于: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434号原告曾渊与被告曾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余款94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45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正(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阳运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256号原告周红与被告阳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时止按LPR二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正(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左敏: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与被告左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刘广浚: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与被告刘广浚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1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羽羽、潘俊华:本院受理(2022)川0802民初6544号原告孙万富、孙健诉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羽羽、潘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33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熊羽羽、潘俊华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原告的款项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姜露萍:本院受理的原告苟青春与被告姜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15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宋小飞: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务廉洁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昭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常俊: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务廉洁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昭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范大中: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瞿大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审务廉洁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昭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胡光琴: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杨天武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审务廉洁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昭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苟开洪: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与被告苟开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苟开洪分别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34953.96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在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李钊学: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正梁与被告李钊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824民初407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李钊学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正梁借款7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36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钊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苍溪县人民法院王小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16民终6号上诉人袁文武、杨泽元、四川壮志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你、蒋良向、王太强、王太金、吕三珍、蒋七建、杨德芬、王建华、唐国菊、胡在华、黄正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听证)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时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或听证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小泳:本院受理原告周海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622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海洋归还26,000元;二、驳回原告周海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李小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祝玉莲: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73号原告唐启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孙锦燕: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双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503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杜玉辉: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4945号原告邓利霞诉被告杜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即时清偿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李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2)川1321民初6901号
王军:我院受理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南部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赵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1381民初5641号原告李帮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宜宾市南溪区长顺街1号6栋1单元6楼1号的魏小钧(51152219930614091X):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9号原告魏超与被告魏小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10时在水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审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麻城镇田林村3组10 号 的 孙 伟(510524198412255638):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陈正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80000元;2、判令被告原告从2020年1月20日开始以8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该利息计算到该款清偿之日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1日上午10时在叙永县人民法院摩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正东镇林宝村2组的 陶 才 有(510524197707232914):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何玉武、张建诉被告李成坤、郭平、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4334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1日下午午15时在叙永县人民法院摩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奇峰镇阳高村八社22 号 的 刘 丹(510521199010132542):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1民初4363号原告徐文彬与被告刘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徐文彬与被告刘丹共同生育之子徐瑞泽(2021年9月7日生)由原告徐文彬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徐文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