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月19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程贵(曾用名程瑞章)(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680918269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程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贵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5150元。案件受理费17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程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赵彪:本院受理的(2022)川1321民初5314号原告张文坤、王正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赵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正义、张文坤支付货款1330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33064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案件受理费2961元,由被告赵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蒋勇: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碧华申请宣告死亡一案,申请人杨碧华称被申请人蒋勇于2018年11月28日走失,经多方查找一直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4年。下落不明人蒋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蒋勇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蒋勇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蒋勇情况,向本院报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南充龙郁天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洋龙天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10216号原告冯玉霞与被告南充龙郁天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洋龙天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龙郁天香酒店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10月22日解除;二、判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交纳的家具家电基金64545元;三、判令被告共同返还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6257.28元;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14:3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5711号原告蒋慧婷诉被告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蒋慧婷支付佣金12080.9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20年1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止,以12080.9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吴林峰、何玲: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5159号原告四川宏远博创房地产发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林峰、何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玲、吴林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四川宏远博创房地产发开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6700.13元以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照这样计算:以6700.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期一年期利率标准,自2020年5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宏远博创房地产发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玲、吴林峰全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何胜泸: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5816号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汽车公司)与被告何胜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胜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874元及截止2022年03月25日的利息1310.26元(2022年03月25日后的利息以1287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由被告何胜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2)川1302民初10393号
何鑫:本院受理原告许小成、程晓华、李国东、刘刚、陈小平、贺勇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六原告返还2008年2月至2012年9月期间多收取的水电费94980元、物业费165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依法判决被告向六原告返还2012年10月至2021年5月多收取的电费349711.43元、水费72523.33元、物业管理费2782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徐敏:本院受理原告刘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你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二.由你方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案件代理费。事实与理由:你方于2021年7月22日向原告刘旭东借款2万元用于周转,约定借款期限1年,分期按月还款,并出具了借条;你方在偿还了部分款项后,未再偿还余下借款,你方也拒接原告电话,原告无法联系上你方;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现因无法联系到你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866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你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何娇: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11190号原告南充市顺庆区缤承酒业经营部、陈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下欠原告的货款6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旭: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10228号原告南充市好吃兔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3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赵斌: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4民初7号原告陈明会诉被告赵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赵梓琪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20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三、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李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2)川1321民初3438号
中创城投有限公司四川大邑分公司、中创城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益华诉中创城投有限公司四川大邑分公司、中创城投有限公司、贺文荣、杜元林、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神坝镇洛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邓映超:本院受理原告陈仁发诉你、邓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81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张小华、王署光: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万荣、王署光、孔海塘、张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774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7日下午2时在川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何任: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5民初962号原告符艳与被告廖树贵、第三人何任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525民初96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执行坐落于高县庆符镇东升大道302号中科.阳光新城8幢1-4号房屋(不动产证号20210015256)的查封。
高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万正川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于2022年1月14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万成兵仍下落不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23年1月17日依法作出(2023)川1529民特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万成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屏山县人民法院刘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484号原告吴汝辉与被告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于2023年3月7日10时在蕨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