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月1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鑫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绵阳翔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鸿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贾昕宗、贾明宗:惠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贾明宗在一审时称,惠农公司以预设股东形式成立,都是名义上的股东,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该说法有证人何华亮及苗凤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审被告贾昕宗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审被告贾明宗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信件予以佐证。以现有的证据,本院有理由相信,四上诉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未实际在公司担任公司管理监督职务,未实际参与惠农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足以构成“怠于履行义务”。故被上诉人陈参所称四上诉人作为惠农公司的股东与惠农公司的重要文件、财物的灭失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童志刚、新惠公司、雄丰公司、鸿泰公司不应承担惠农公司的清算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童志刚、绵阳新惠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雄丰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绵阳鸿泰农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陈参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上诉人陈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上诉人陈参负担。该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魏春香、魏庆春、韩思洋:本院受理异议人唐云霞与被执行人四川富中润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魏春香、魏庆春、韩思洋执行异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04执异142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魏春香、魏庆春、韩思洋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刘永贵:本院受理曾麒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麒麟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2020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刘永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麒麟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曾麒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刘永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张先国:本院受理的(2022)川10民终1099号上诉人资中县峻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先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卓小兵:本院受理的(2022)川1002民初3816号原告肖坤全诉被告卓小兵物权纠纷一案,现均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此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川0502民初3076号
何旭东:本院受理原告陈治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4月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2)川0502民初3664号
孙侠:本院受理原告郑朝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4月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2)川0502民初4779号
李彬:本院受理原告杨晋诉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4月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唐绍军(510521196512286855):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4743号原告吴兴明诉被告唐绍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绍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兴明劳务费6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8000元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唐绍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詹夏(510521199407257407):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4558号原告许琴诉被告詹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詹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琴借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詹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张进(510523196503024407):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4437号原告罗建诉被告张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建门窗定作款408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800元基数,从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本院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张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周路痕(511002198908122818):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4439号原告先贵斌诉被告周路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路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先贵斌劳务款14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本院减半收取83元,由被告周路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胡玉菊(510522197703281628):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5246号原告李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玉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波房屋租金8303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83032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1日起以年利率5.775%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元,保全费870元,合计2746元,由被告胡玉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李华英(511028197412047040):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5245号原告杨曲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曲平借款122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8月15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李华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孙玉书: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8号原告雍晓楠与被告孙玉书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孙文皓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58343.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64011.00元;4.夫妻共同财产(价值80000.00元)平均分割、债务(70000.00元)由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