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月1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泸州自装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1510504MA6947XU2L)、高林(510121198106181019):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5103号原告张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泸州自装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茂货款11865元及利息(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96.63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胡 兵(510522198909251293、杨小芳(511528199209266623)、胡玉菊(510522197703281628)、罗德平(510522196709165914)、李代群(510522196708046104):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126号、(2023)川0504民初136号、(2023)川0504民初13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107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旭江(511523198210232272)、胡玉菊(510522197703281628)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125号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诉被告于旭江、胡玉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107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罗小芳: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5民初3733号原告黄欣诚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小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黄欣诚代办服务费10000元,并从2022年10月10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完毕止。二、驳回原告黄欣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罗小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杨国勋: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5民初55号原告安从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内前来本院立案庭(0830-7101480)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3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古蔺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江门镇九鼎山路999号附862号的甘小全(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201020797):本院受理的原告叙永县马岭镇吴氏瓷砖建材批发中心与被告甘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10077.1元,并以10077.1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9:30在本院马岭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17号1幢12号的陈生全: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1民初141号原告张丽和被告陈生全、张宁、田勇、田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3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泸县云龙镇云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石桥镇农丰村二组105号的林成连: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安明与被告林成连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玄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谭傅鹏(510522198312176913)、胡洪(510503198103257021)、傅群英(510522195911116927):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61号原告徐祥才与被告谭傅鹏、胡洪、傅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39000元;二、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为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联系你们进行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泸州紫祥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周洪亮、韦宇、林建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6027号原告刘蓉诉被告泸州紫祥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洪亮、韦宇、林建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504民初602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泸州紫祥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至泸州市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如被告泸州紫祥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届时不予办理,则被告泸州紫祥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泸州市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涤除原告刘蓉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二、驳回原告刘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0元,由被告泸州紫祥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江门镇光照村四社的邹兴芬(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802051281):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送达判决内容:被告邹兴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以5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146‰计算;罚息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上述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950元,由被告邹兴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鲜兵(511321199012101475)、鲜顺发(511321199502021478):本院受理的(2021)川1381民初6997号原告陈刚诉你们与鲜志明、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鲜志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陈刚借款4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1年6月1日开始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之日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鲜兵、鲜顺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4,40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鲜志明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381民初4679号原告伏炬、李学明诉你公司与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谢交、赵远意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在(2018)川1381执574号执行案件执行对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管委会应领取的工程款。二、驳回原告伏炬、李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803元,由原告伏炬、李学明负担43,753元,由被告赵远意负担2,525元,谢交负担2,5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四川省公道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381民初2984号原告汤代义诉你与四川海洋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公道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汤代义支付机械租赁费用106,760元,并从2021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向原告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汤代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省公道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马兴春:本院受理原告黄建林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81民初4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宋泽斌:本院受理原告曹礼瑜诉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81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盛玲、吴昊:你方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清源支行、盛刚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川13民终37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2民撤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盛刚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秦圣:本院受理刘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834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的资金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张峰(张枫):本院受理汪仕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刘小明:本院受理(2022)川1321民初7186号原告何红阳诉被告刘小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何红阳赔偿资金损失18000元;二、驳回原告何红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4元,由原告何红阳负担445元,被告刘小明负担22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陈立贵、钟卫华:本院受理(2022)川1321民初7470号原告赵明英诉被告陈立贵、钟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立贵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赵明英返还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2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2元,被告陈立贵负担500元,原告赵明英负担192元。本案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立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穆坤: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星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穆坤、蔡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4991号由原告提交的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2022)川1321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穆坤、蔡川向原告返还229962.32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宋斌: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何大海、陈丽、敬义基、何雪兰: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川1321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袁壮才:关于原告陈刚与被告袁壮才、南部县宏观乡土地村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川1321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2)川1321民初8347号李勇:本院受理原告胡宇诉被告李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叶伟:本院受理的(2022)川1824民初1001号原告四川省石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石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和复息(利息、逾期罚息和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21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叶伟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返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兰永香: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4民初3588号原告网新新云联金融信息服务(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永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兰永香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网新新云联金融信息服务(浙江)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21547.4元及该款从2022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8%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被告兰永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任慧:本院受理原告罗兴林诉被告任慧探望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2)川2002民初6964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龙贤: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61号原告付秋霞与被告龙贤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夏磊:本院受理原告邵健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2002民初55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递交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刘应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2002民初5240号之一段锡彬:本院受理的原告魏常义与被告段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2002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邓志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2002知民初62号原告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志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2002民初4657号之一雍兴仕、满加蓉: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传寿与被告雍兴仕、满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2002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张久文:本院受理原告魏莉洪与被告张久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2002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杨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2002民初5371号原告钟坤明与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2002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2002民初5900号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昌胜与被告成都瑞升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吴先棋、赵桐瑶、朱金秀、杨俊松、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在举证期届满后,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本案。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成都一步共享科技有限公司、杜水银、杜侠儒(法定代理人闰丽丽):本院受理的(2022)川2021民初68号原告唐蓓与被告成都一步共享科技有限公司、康健、杜禅译、杜水银、杜侠儒、张旭、刘亿舟与第三人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正(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2023)川1524民特1号本院受理吴天银申请宣告吴开国死亡一案,经查吴开国,男,1985年8月26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铜鼓镇熊家村5组105号,于2018年1月1日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吴开国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一年(写明法定期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长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