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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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家荣: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142号原告蔡晓军与被告但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1173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贷款市场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4日9点30分在本院双古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四川广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2021民初6155号原告邓锡彬与被告四川广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将公司成立至判决生效月止的章程、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及记录、监事决议及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置于被告住所地供原告查阅、复制;二、调解或判决被告将公司成立至判决生效月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置于被告住所地供原告查阅;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
向柏光: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4民初114号原告黎鸿昌与被告向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2日上午8点40分在本院东溪法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
四川康利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43号原告广元多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赵思洪、吕斌: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2261号原告郭良兵与被告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思洪、吕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思洪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郭良兵租赁费38000元;二、驳回原告郭良兵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50元,由被告赵思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赵思洪、吕斌: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2262号原告田绍双与被告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思洪、吕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思洪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田绍双工程款146000元;二、驳回原告田绍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820元,由被告赵思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赵思洪、吕斌: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2263号原告田绍洪与被告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思洪、吕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思洪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田绍洪工程款44900元;二、驳回原告田绍洪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23元,由被告赵思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赵思洪、吕斌: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2264号原告衡海军与被告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思洪、吕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思洪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衡海军租赁费16000元;二、驳回原告衡海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0元,由被告赵思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赵思洪、吕斌: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2265号原告何宇昌与被告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思洪、吕斌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思洪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何宇昌运费4700元;二、驳回原告何宇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赵思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赵思洪、吕斌: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2266号原告郭明全与被告四川帝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思洪、吕斌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思洪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明全运费4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明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赵思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范国辉、冯玉芬: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396号原告姚建明与被告李国永、范国辉、冯玉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建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公告费1200.00元,由原告姚建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姜代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6号原告欠明全与被告姜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22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舒定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2388号原告崔雪平与被告舒定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雪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崔雪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赵树龙:原告杨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474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原告杨雅提出与被告赵树龙离婚,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被告赵树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颜华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童禧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颜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童禧建材经营部请求判令:1.颜华兵支付货款15000元、违约金21900元,共计36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85%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颜华兵承担。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1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疫情管控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