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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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名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绍荣与你公司、谢克均、孙国平、李蓉、戴永旭、李长润、陈守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唐绍荣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2)川138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2022)川13民终4701号案件后,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宗鲜:关于原告何大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川1321民初704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赵宗全:本院受理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何雄兴: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84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钟凌博:本院受理四川嘉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6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张寒雨:本院受理原告杨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寒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杨阳借款本金7600元”。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2)川1321民初8064号
缪佳杰: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被告缪佳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博: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2805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277,364.96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25日起,以277,364.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原告对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327号金鸿城南区5号楼1单元11层1号商品房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6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李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马松柏: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4515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松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347,807.16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22年1月5日起,以347,807.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罚息的计算方式:以下欠本金347,807.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3.25%上浮5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马松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原告对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玉潭街36号虹桥水岸11号楼1单元1层1号商品房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18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马松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范靖、李妹儿: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4519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靖、李妹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165,342.9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22年2月24日起,以165,342.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25%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下欠本金165,342.97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25%上浮50%计算罚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范靖、李妹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13000元;三、原告对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清嘉路168号中航城2号楼1单元27层2号商品房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08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范靖、李妹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巴中天天名成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5726、6412号原告刘刚、熊明智分别与被告巴中天天名成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5726、6412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龙彬: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6491号原告巴州区魏近林汽车养护美容中心诉龙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6491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巴中红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6488号原告郭芝刚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郭芝刚与被告巴中红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签订的《巴中金鳞万点写字楼及商业房租赁合同书》;二、被告巴中红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向原告郭芝刚交付其租赁的位于巴中市回风大道位于金鳞万点A栋2层(建筑面积约18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三、被告巴中红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下欠原告郭芝刚的租赁费367200元及物业管理费75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陈俊、张超: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595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支付代偿款9468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9468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胡军国: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5619号原告赖兆政诉你与张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军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赖兆政借款20万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赖兆政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谯能友: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5965号原告宋永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谯能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永平借款本金155484.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55484.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永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苏海: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6296原告张俊与被告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借款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鲜汉章: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5706号原告贾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鲜汉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俊下欠货款197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宋维彬: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5935号原告高春梅与被告宋维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宋维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春梅借款本金44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4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13元,由被告宋维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刘丁尺: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6246号原告张劲松与被告刘丁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刘丁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劲松借款本金3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6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利息2880元为限)】。案件受理费772元,由被告刘丁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林黎明: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6283号原告杨欣与被告林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林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欣借款本金20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利息5000元为限)】。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林黎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蒋明清: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6342号原告杨英与被告蒋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蒋明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英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方式为:以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蒋明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巴中市德兴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韩铭、杨彬:本院受理原告郎棋与被告巴中市德兴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韩铭、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巴中市天下农园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3民初1739号原告巴中市恩阳区群乐镇石龙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巴中市天下农园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巴中市天下农园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巴中市恩阳区群乐镇石龙寺村村民委员会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租金587,804.8元。案件受理费9,678元,案件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巴中市天下农园农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巴中市天下农园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3民初1742号原告巴中市恩阳区群乐镇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巴中市天下农园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巴中市天下农园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巴中市恩阳区群乐镇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租金146,748.8元。案件受理费3,234元,案件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巴中市天下农园农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祝欢: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51号原告柏云辉与被告祝欢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10时整在渔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