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2022年12月22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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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平: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6396号原告刘远超与谢平、白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521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黄家民:本院受理(2022)川1525民初877号原告杨义清、高县双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家民、秦怀莲、四川金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1,615,000元、违约金161, 500元、利息54,506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高县人民法院
周华生:本院受理原告刘汉玉与被告周华生离婚纠纷一案,因无你确切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525民初192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上列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县人民法院
(2022)川2002民初6181号
徐彬:本院受理原告朱中云诉王大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魏伟:本院受理原告杨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2002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李洪:本院受理的(2022)川2002民初69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李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
法院(2022)川2002民初4676号
林洁:本院受理的原告牛北川与被告郭绍亮、林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四川卓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2002民初6494号原告成都优壹嘉广告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天翊宸府S3#楼包装制作物料款52356.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川2002民初4582号之一
吴云丰:本院受理的原告阳金福与被告吴云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2002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张志斌:本院受理中江县自然资源局与四川瑞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张志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623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江县人民法院
张彭琼: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2206号原告黄柯与被告张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彭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黄柯借款7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伍意: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24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伍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偿还所欠的借款本金135,791.51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8月12日的利息、罚息为30,062.29元,此后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从2022年8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其因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960元;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车牌号为川F3A8D7的大众牌小型汽车就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37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16元,由被告伍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李胡燕: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24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胡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偿还所欠的借款本金89,977.76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8月12日的利息、罚息为19,380.75元,此后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从2022年8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其因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270元;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车牌号为川F31TP1别克牌小型汽车就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55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53元,由被告李胡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孙军: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川1321民初5935号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南充市发现中心街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文耀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南充市中心街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签订的《博通发现中心街租赁合同》;二、被告南充市中心街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文耀苹租金、履约保证金合计49501元;三、被告南充市中心街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文耀苹违约金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27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76元,由被告南充市中心街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何茜: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8898号原告罗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从2022年2月28日起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9月9日利息为人民币6498元);三、判令原告行使抵押权对被告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6日14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2)川1302民初8459号
深圳市富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1302民初8459号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诉被告南充航庆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南充航庆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565934.67元利息人民币6173.4元(利息以票据金额人民币565934.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票据金融止,暂计至2021年10月1日为人民币6173.4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本次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14000元;以上1-2项诉讼请求共计金额586108.07元;三、判令被告二深圳市富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