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2022年12月21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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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燕德: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3民初1812号原告黄元美与被告谭燕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谭燕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黄元美所欠购房款9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二、驳回黄元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9元,由谭燕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钟兴林: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3683号原告孙涛诉被告钟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兴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孙涛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其利息在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8日为5000元,其余下差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3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直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兴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杜家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3704号原告王来成诉被告杜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家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来成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其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7日起以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2017年1月25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来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420元,被告杜家强负担3000元,原告王来成负担4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杜家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3844号原告杨希明诉被告杜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家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希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其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偿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杨希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杜家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22)川1921民初3394号
陈路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路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李志勇借款20000元;二、被告陈路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李志勇借款资金利息。其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按2022年8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3.65%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陈路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365号
彭媛瑛:本院受理原告陈维佳诉被告彭媛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媛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原告陈维佳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彭媛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熊高朋(51092319871025****):本院受理的(2022)川0923民初2258号罗晨与熊高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熊高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晨支付下欠的货款18500元及利息(以本金18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26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63元,由被告熊高朋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英县人民法院
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永良: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雄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隆马东盟实业有限公司、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鲁斌、张永良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雄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尚欠安保服务费88 0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尚欠安保服务费88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计30%进行计算;以尚欠安保服务费88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上述滞纳金计算至安保服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雄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880元,由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同时,还送达(2022)川0903民初6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雄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遂宁隆马东盟实业有限公司、曹鲁斌、张永良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杜康如:本院受理原告兴文县古宋镇陆运财工程机械租赁部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文县古宋镇陆运财工程机械租赁部就(2022)川1521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杜康如:本院受理原告兴文县古宋镇陆运财工程机械租赁部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521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刘安国: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406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521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颜宾: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4565号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521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王光先: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3民初1897号原告王强、蔡小蓉与被告王光先、王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光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强、蔡小蓉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强、蔡小蓉本案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光先承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光先承担,并由其在偿还原告王强、蔡小蓉上述借款本息时一并将该款支付给二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