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巴中市圆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营业部、巴中市圆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恩阳营业部:本院受理原告廖佳龙与被告巴中市瑞可商贸有限公司、巴中市圆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营业部、巴中市圆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恩阳营业部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上诉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喻壮德: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5666号原告何琼诉被告喻壮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5666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喻壮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琼货款16016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60169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4日起按2021年1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周易: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6185号原告向彪与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志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志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彪支付下欠租赁费170920元及利息,其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下欠租赁费17092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2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租赁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向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向隆永: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2847号原告崔元林诉被告向隆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隆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崔元林支付劳务工资18000元及资金利息(其资金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偿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崔元林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向隆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张泽润: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3335号原告易开军诉被告张泽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泽润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易开军借款110000元。二、驳回原告易开军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张泽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戚锋: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1民初3389号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戚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和平租赁费27329元;二、驳回原告张和平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张子彬: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1民初2180号原告袁继成与被告蒲明、张子彬、通江县金城汽修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蒲明赔偿原告袁继成停运损失6775.44元;二、被告通江县金诚汽修厂赔偿原告袁继成停运损失24439.98元、修理费 42225 元,共计66664.98元;三、驳回原告袁继成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袁浩: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吴杰、袁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9民终15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雅安市会源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眉山市彭山区狄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会源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川1823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雅安市会源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眉山市彭山区狄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欠款285990元、诉讼代理费18000元及公告费600元,共计304590元;并以3259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眉山市彭山区狄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666元,由被告雅安市会源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杨鹏、石姗姗:本院受理(2022)川1802民初3334号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中里分理处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80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杨鹏、石姗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中里分理处截止至2022年5月31日的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10613.14元,并支付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314元,由被告杨鹏、石姗姗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杨鹏、石姗姗负担,此款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中里分理处已垫付,杨鹏、石姗姗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给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中里分理处。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王霞:原告罗洪荣与被告王霞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824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罗洪荣与被告王霞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罗洪荣自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棉县人民法院周檑: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5403号袁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华明偿还借款2000元和原告垫支的公告费600元;驳回袁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周檑: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5790号余国敏诉你和赵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二被告周檑、赵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余国敏赔偿因擅自出卖川B38787解放牌仓栏车一辆而给余国敏造成的财产损失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LPR计算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王浩: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5396号燕贵江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燕贵江支付欠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付至款还清之日止)以及公告费600元,还有因诉讼产生的加油费、过路费、住宿费、生活费等1419.9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绵阳熙滕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盛日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5840号原告四川朗宇瑞飞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与四川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科发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三、五向原告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票据款项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决被告一、二、四、五向原告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款项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2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曾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519号原告刘波与被告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及违约金480元,并支付以1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违约金计算至借款归还完毕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唐敏: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16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唐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唐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4,594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从2019年9月5日起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唐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公告费600元;3.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唐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197号原告何文君与被告李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文君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文君负担。自公告之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明斌: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7288号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杨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130.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9, 130.4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65%的标准进行计算;2.驳回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负担109元、被告负担8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添: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91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杨添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4970卡)本金18506.91元、信用卡(1124卡)本金40152元、手续费1071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4970卡)从2021年1月10日起、(1124卡)从2021年5月10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600元。本案受理费1818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卿仕源: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91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卿仕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6126.36元、手续费603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从2020年11月17日起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600元。本案受理费1111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胜君: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92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李胜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748.67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从2019年1月13日起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600元。本案受理费817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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