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唐杰、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传芳与被告唐杰、第三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702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传芳支付欠款560000元并承担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91元,由被告唐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汪涛: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2722号原告彭诗岗诉被告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涛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彭诗岗借款10 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汪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李兴毅: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2375号原告四川川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兴毅、唐方权、邓章英、重庆崇瑞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李兴毅偿还原告代偿款共计293.02万元,并从2020年12月25日起以代偿金额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至付清款项时止,从2021年2月25日起以代偿金额2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至付清款项时止,从2021年11月8日以代偿金额175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至付清时止,从2021年11月9日起以代偿金额294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至付清款项时止;二、判决被告李兴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1022.8元;三、判决被告唐方权、邓章英和重庆崇瑞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3年2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徐正权: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3024号原告徐德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正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德林偿还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徐正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廖代金: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5902号原告李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波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廖代金偿还借款220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王朝海、张廷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朝海、张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722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朝海、张廷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115.59元及支付截止2022年7月27日的逾期利息5966.99元,并自2022年7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44115.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王朝海、张廷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桂建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1722民初3914号原告向国权与被告桂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桂建华返还向国权借款本金32440.12元,并从2022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支付利息;二、桂建华返还向国权借款本金46000元,并从2021年11月1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支付利息;三、桂建华赔偿向国权实现债权费用600元。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元,由桂建华负担,你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缴纳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
宣汉县人民法院解元丽:本院受理的(2022)川1402民初4339号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与被告胡应平、解元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应平、解元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2年12月12日的利息为40115.23元;从2022年12月13日起的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2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对川(2017)眉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073号项下登记的由被告胡应平、解元丽提供的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陈建川:本院因执行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蒙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处置你名下的不动产。现已对你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中直街45号8幢2单元2层1号住宅一套【不动产权证号:监证0296073眉市国用(2016)第07907号】进行了评估。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四川天地源[2022](房地估)字第46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评估报告,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黄正红: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3585号原告黎松柏诉被告黄正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岳红林: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再3号原审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巴中国开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冯群林、王泓冰、岳红林、马志、巴中市平昌正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2)川1902民再3号的原一审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苟雪平:本院受理陈正法申请执行王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苟雪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苟雪平公告送达(2022)川1902执恢73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被执行人王成江在案外人苟雪平处购买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汽配街宏源小区B幢Z-4-4房屋的处分权,收到本裁定5日内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晓萍: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4939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9982.45元、罚息(截至2022年11月6日的罚息为4198.53元。自2022年11月7日起的罚息计算方式为:以下差本金49982.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为标准自2022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梁文华、梁本富: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5628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鸿飞管材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及: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鸿飞管材经销部依法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唐勇: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6252号巴中市永和博雅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夏时龙: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4704原告闫光署与被告夏时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时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闫光署合伙投资款本金4万元。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投资款退还的义务,则需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未退还的投资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投资款退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闫光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赵树仁: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4940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树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树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380.34元、利息2643.67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11月6日的复利为 133.16元、罚息为479.36元。自2022年11月7日起的罚息计算方式为:以下差本金40380.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为标准自2022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为:以下差利息2643.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为标准自2022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利息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露: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唐登凤:本院受理原告中交(巴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登凤、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谯先强:本院受理原告中交(巴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先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胡斌:本院受理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夏洪会、朱洪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5180号原告东方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洪会、朱洪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5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72元,由原告东方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姜法林: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5527号原告巴中市渝鑫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法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姜法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巴中市渝鑫地产有限公司代偿款223952.8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23952.81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巴中市渝鑫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331元,减半收取2665.5元,由被告姜法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喻治国: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5896号原告郁净诉被告喻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明志、屈俐伶:本院受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陈明志、屈俐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5565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文杰:本院受理原告李京芮与被告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熊天富: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亨达沙发厂与被告熊天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大勇:本院受理原告刘勇与被告李大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军、张传良:本院受理原告杨才军与被告张军、张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冯斌:本院受理原告彭雪林与被告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区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熊刚与被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区分公司、杨志林、殷永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姜均平:本院受理原告李涛与被告姜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7215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奇才、李丽琼、巴中市巴州区天利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奇才、李丽琼、巴中市巴州区天利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6215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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