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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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成都恒丰威达工控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周海龙:本院受理的(2022)川民终1252号上诉人罗永勇诉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恒丰威达工控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禄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禄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佑禄: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2746号原告张启荣与被告四川禄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禄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佑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禄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启荣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及资金利息(自2018年9月1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启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35元,由被告四川禄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曹琼: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3525号原告唐芹与被告曹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芹借款100000元及资金利息(自2018年11月12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曹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陈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5340号原告吕从富、刘佳琴与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开庭审理当日。本案于2023年2月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毛泽元:原告洪奕萍与被告毛泽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了(2022)川1722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予原告洪奕萍与被告毛泽元离婚;二、婚生子洪焱(公民身份号码330104201310244114)由原告洪奕萍抚养,被告毛泽元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月支付洪焱抚养费1000元/月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洪奕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洪奕萍负担。
宣汉县人民法院陈生平: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532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521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张翔冬: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533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521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郑生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123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郑生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谭莉: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130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谭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吴学兵: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152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吴学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田峰: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152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田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汪增敏: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153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汪增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瞿小桃: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189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瞿小桃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丁小红: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191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丁小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陈利琴: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285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陈利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陈玫伊、吉冉、米福明、徐知阳、刘桂龙:本院受理的(2022)川09民终1308号上诉人米加伦、毛振碧因与被上诉人遂宁市船山区双富沙石厂、原审原告陈玫伊、吉冉、米福明、徐知阳及原审第三人刘桂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民终1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60元,由上诉人米加伦、毛振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黄仕友、许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仕友、许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902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仕友、许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2年9月26日的利息为127049.08元,之后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实欠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0.68750%为标准,自2022年9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55元,减半收取计3827.5元,由被告黄仕友、许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萍萍:本院受理原告戚登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54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袁年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密: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李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902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石壮: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石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902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培元、李红梅: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7554号原告成都蜀冶钢铁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对(2014)成仲案字第557号裁决书项下成都市潮山门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债务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巴中玉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红国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7006号原告黄再添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巴中玉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红国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盘兴中国西部物流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撤销巴州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1902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确认原告就执行标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盘兴中国西部物流园B5-E幢1-3层03号商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解除对盘兴中国西部物流园B5-E幢1-3层03号商铺查封,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房款:558250元);3.请求确认执行标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盘兴中国西部物流园B5-E幢1-3层03号商铺)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月3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巴中玉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红国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7008号原告黄潮海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巴中玉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红国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盘兴中国西部物流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撤销巴州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1902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确认原告就执行标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盘兴中国西部物流园B5-P幢F1单元3层11号商铺,建筑面积111.65平方米,房款: 545745元;B5-P幢F1单元3层16号商铺,建筑面积111.65平方米,房款:545745 元,房款合计:1091490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解除对盘兴中国西部物流园B5-P幢F1单元3层11、16号商铺查封,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3.请求确认执行标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盘兴中国西部物流园B5-P幢F1单元3层11、16号商铺)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月31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朱杰:本院受理(2022)川1921民初3237号原告赖明孝与被告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赖明孝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借款时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杰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张国光:本院受理(2022)川1921民初3246号原告吴翠萍与被告张国光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翠萍与被告张国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吴翠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陈仕阳:本院受理(2022)川1921民初3247号原告赵满华与被告陈仕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仕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满华借款本金15500元,并以1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借款时止。案件受理费1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仕阳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裴永全:本院受理(2022)川1921民初3251号原告李勇与被告裴永全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勇与被告裴永全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赵海棠:本院受理(2022)川1921民初3254号原告赵晋与被告赵海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海棠从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赵晋抚养费800元直至原告赵晋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年应支付的抚养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海棠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刘斌:本院受理(2022)川1921民初3255号原告伏艳与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伏艳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借款时止。案件受理费96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斌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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