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2022年11月29日发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王成江: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志忠诉被告王成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马志忠与被告王成江签订的《外架工程承包合同》;二、被告王成江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马志忠保证金100000元。三、驳回原告马志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王成江负担1150元,由原告马志忠负担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巴中市宗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天环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靖江银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中市宗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天环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巴中市宗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天环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靖江银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7573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7573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靖江银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74元,由被告巴中市宗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天环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何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何银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73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900元和利息16652.02元(暂计算至2022年9月14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罗敏:本院受理的(2022)川1381民初5495号原告王明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2)川1321民初7098号
赵东、李小清:(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观景路148号7栋1单元5楼10号。地址: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东风路111号。)本院受理李春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任永芳、熊兴泉: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川1321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曹平:本院受理原告赵世仙诉被告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42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2年12月28日9时在南部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2)川1321民初7070号
张凤林、陈德进、吴兰珍:本院受理原告文丕春、文芳、文靖添诉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玉会、陈德进、张凤林、吴兰珍,第三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袁倩红、姚文与被申请人何悠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川13民再26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4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因你公司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民再2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国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13民终3534号上诉人林红梅与被上诉人贾仁伟、原审被告罗军、原审第三人南充市汽车运输三公司与你债务转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章斌、张文念、胡静、杜海琼、郑潇:本院已受理(2022)川1304民初3618号原告唐铭一与被告王章斌、张文念、胡静、杜海琼、郑潇、费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告与深圳市青美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二、请求判令被告王章斌、被告张文念、被告胡静、被告杜海琼、被告郑潇、被告费超共同返还原告30000元及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该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30000原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7月5日起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吴强(512901195610241216):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2321号原告杨雪霜诉被告吴强及第三人张华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304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二段67号2号楼1单元8层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0054454号)、2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0054453)房屋产权归原告杨雪霜所有;二、驳回原告杨雪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9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695元,由原告杨雪霜承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