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11月2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陈艳君:本院受理的(2022)川1325民初2274号原告蒙军与你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艳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蒙军赔偿80760元(抚养费58360元、鉴定费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蒙军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何明星(51292919620620051X)、杨莉(511325197903290026):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明星、杨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明星、杨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10月21日起按《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罚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借款期限内不计算罚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明星、杨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2022)川13民终3048号
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你公司与达州市通川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22)川13民终3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达州市通川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321民初7292号
蒲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顺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孙华富(51302219860215333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722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华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5944.88元,并支付利息(以55944.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2元,由被告孙华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汉县人民法院王洪志(513022198911120175):本院受理的(2022)川1722民初3720号原告徐彪与被告王洪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对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洪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彪购物款20523元及逾期还款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523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6月16日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2年6月16日计算至前述购物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金钱支付义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13元由被告王洪志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文学洪(513022197407266752)、余兴美(513022197610016062):本院受理的(2022)川1722民初3172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学洪、余兴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对你们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文学洪、余兴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和罚息,资金利息和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1042‰从2016年5月24日计算至2018年5月24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6563‰从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文学洪、余兴美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张洪梅、黄勇:本院受理(2022)川0402民初1645、16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张洪梅、黄勇信用卡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402民初1645、16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罗学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0402民初1680号原告何富平、(2022)川0402民初1681号原告罗学锋起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二案在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二案共同被告张素芬不服二案一审判决结果,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案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杨立:本院受理的(2022)川0402民初2733号原告黄婉秋与被告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杨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黄婉秋借款本金8723元,并以87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2022年6月20日起至8723元偿还完毕时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681元,由杨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罗兴敏:本院受理(2022)川0402民初16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罗兴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402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张继康、张汝银:本院受理(2022)川0411民初988、989、991、992、1066号原告冯再文、杨世丽、赵辉荣、倪茂华、刘书华诉你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411民初988、989、991、992、10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同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付红:本院受理原告刘俊诉被告付红、陈富光、四川恒鼎劳务有限公司(2022)川0411民初1728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41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彭水长:本院受理原告王兴福诉被告诸娟、攀枝花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水长(2022)川0411民初2231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追加曾金元为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何莉:本院受理原告黄建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建芹借款本金96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6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18.00元,由被告何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旺鑫达家电门市、刘湘、张卫平、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小企业信贷中心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5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普格县零家健身俱乐部、林君杰:本院审理格尔子以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答辩状(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网裁判文书告如书、开庭传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普格县人民法院颜波、雷廷福: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颜波、雷廷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四川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89983.65元;二、驳回原告四川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0.00元,由被告颜波、雷廷福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徐双权:本院(2022)川1421执恢411号周建新与徐双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8日已恢复执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徐双权及共有人陈锋名下位于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景观大道1号(天府国际城)“天府世家”1B幢1单元3层1号的住宅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书、腾退房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腾退房产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
仁寿县人民法院谢浩、成都星元联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都沐泽思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022)川1421民初2605号原告文文与被告谢浩、成都星元联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都沐泽思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文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4元,由原告文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公告送达原告文文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2022)川1421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款项3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用、公告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仁寿县人民法院周刚:本院受理的原告东坡区永寿镇正明轮胎经营门市与被告周刚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2)川1402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周刚支付原告东坡区永寿镇正明轮胎经营门市修理费364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黄国顺:本院受理的(2022)川1425民初945号原告易其祥与被告黄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黄国顺偿还原告易其祥借款本金282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的支付方式为:利息以28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黄国顺支付原告易其祥公告费损失600元;三、驳回原告易其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黄国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神县人民法院武汉惠利德科技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代 码 :91420103MA4KYNWL6H,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后襄河北路59号第1幢1单元22层12-15号):本院受理的(2022)川1403民初2170号成都然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山德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惠利德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判决后,四川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公司注册地无人,具体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上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403民初2170号上诉文书,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撤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4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及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成都然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成都然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冯水花(511128196208255521):原告黎玉勤与被告冯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403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冯水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黎玉勤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 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8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黎玉勤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23民初1488号
何杜君、朱永康:本院受理原告金淑华起诉被告何杜君、朱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二位被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洪雅县人民法院罗怀祥:本院受理原告袁宁强起诉你(2022)川1423民初139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洪雅县人民法院李文桃:原告罗华诉被告李文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川1423民初147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文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华借款本金237,199元,并从2022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7元,由被告李文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杨杜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1423民初1439号原告洪雅县鑫鑫汽修厂与被告杨杜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雅县鑫鑫汽修厂维修费8,6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杜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彭涛:本院受理的(2022)川1402民初4622号原告何丽红与被告彭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丽红与被告彭涛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蔡权:本院受理的(2022)川1402民初4807号原告邓雄燕与被告蔡权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邓雄燕与被告蔡权离婚;二、婚生子蔡琪亮随原告邓雄燕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2)川1521民初6143号
凌叶: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月9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1521民初6145号
李文: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月9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1521民初7651号
宜宾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跃政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月10日10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郑佑勇、郑春能: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1179号原告陈长春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52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余廷富: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795号原告瞿小淋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52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陈森: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5116号原告刘先云与被告陈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521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先云支付劳务报酬9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森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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