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2022年11月22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广元市天道煤业有限公司、苟开刚、李湄、李云、苟开琦、朱旺生、杨新玉、广元市大王沟煤矿、苟开新: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天道煤业有限公司、苟开刚、李湄、李云、苟开琦、朱旺生、杨新玉、广元市大王沟煤矿、苟开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567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冯小平、王建国: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被告冯小平、王建国金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小平向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1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22年3月15日为125449.54元;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5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若被告冯小平未按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对王建国名下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6号丽景花城二期A3栋1层A-1-25号房屋【川(2019)绵阳市不动产权第1009365号】的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8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小平、王建国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张克书: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国蓉诉被告张克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586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2022)川1321民初7094号
赵周涛(地址:四川省南部县石河镇石河场村11组25号):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南部县绿惠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诉你们以及李文金、周容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清偿借款本金29817.42元及其利息、罚息5558.74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621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9时,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何超、张正春:关于原告四川省南部新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川1321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于平:本院受理柴洪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明锋: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640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刘小明:本院受理原告何红阳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刘仕林: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27340元及其利息、罚息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593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0日下午3时,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吉永春∶上诉人吉景鸿诉被上诉人西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川13行终22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恒:(2022)川1302民初89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诉被告杜恒、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涉未到期的贷款立即到期;二、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余额185880.39元及截至2021年5月21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等)4860.68元,共计190741.07元,并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等;三、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有的嘉陵区晶蓥路三段104号天庐三区4号楼2-1006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2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二对第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的全部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二被告全额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所产生的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所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何光亮:(2022)川1302民初89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诉被告何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涉未到期的贷款立即到期;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余额244484.06元及截至2022年5月21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等)7311.18元,共计251795.24元,并自2022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等;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顺庆区潆溪街道潆康南路316号辉宇都市泊岸66号楼2单元1层1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2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全额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所产生的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秦勇、龙会军:(2022)川1302民初88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诉被告秦勇、龙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涉未到期的贷款立即到期;二、依法判决被告龙会平、秦勇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余额167377.97元、利息(含复息、罚息)6193.75元,共计173571.72元(截至2022年5月21日),并自2022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等;三、依法判决原告对案涉抵押物,即被告龙会平、秦勇位于高坪区青松路116号碧水云天9幢3单元6层2号住房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依法判决二被告全额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所产生的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所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任斌:(2022)川1302民初89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诉被告任斌、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涉未到期的贷款立即到期;二、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余额217753.29元及截至2021年5月21日的利息(含复利、罚 息 等)5903.02 元 ,共 计223656.31元,并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等;三、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有的嘉陵区都尉路二段85号丽晶府第3幢1-204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2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二对第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的全部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二被告全额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所产生的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所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任小平、青平:(2022)川1302民初89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诉被告任小平、青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涉未到期的贷款立即到期;二、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余额203821.28元及截至2022年5月21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等)4358.33元,共计208179.61元,并自2022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等;三、判令原告对二被告所有的顺庆区滨江北路三段56号天府明珠第2幢1单元12层1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2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二被告全额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所产生的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所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万利军:(2022)川1302民初88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诉被告万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涉未到期的贷款立即到期;二、依法判决被告吴宇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余额100786.21元、利息(含复息、罚息)2538.98元,共计103325.19元(截至2022年5月21日),并自2022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等;三、依法判决原告对案涉抵押物,即被告万利军位于高坪区高都路二段69号雍景上河湾二区18号楼1-1104号住房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依法判决二被告全额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所产生的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吴宇:(2022)川1302民初88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诉被告吴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涉未到期的贷款立即到期;二、依法判决被告吴宇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余额74754.55元、利息(含复息、罚息)3190.65元,共计77945.20元(截至2022年5月21日),并自2022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等;三、依法判决原告对案涉抵押物,即被告吴宇位于嘉陵区嘉南大道文峰一段86号碧桂园二区38号楼1单元5层1号住房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依法判决三被告全额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所产生的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所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袁仕海、张小琴:(2022)川1302民初89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诉被告袁仕海、张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涉未到期的贷款立即到期;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173756.35元及截至2022年5月21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等)5514.89元,共计179271.24元,并自2022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等;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266号江都华宸西苑12幢2单元5层1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2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全额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所产生的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所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7254号原告杨开友诉被告任杰、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173288.29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袁非朋: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5353号原告南充市顺庆区百姓玻璃经营部诉被告袁非朋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袁非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充市顺庆区百姓玻璃经营部货款3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南充市顺庆区百姓玻璃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谢希润:本院受理王浩然与被告谢希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希润在本判决书生效的15日内向原告王浩然支付16136.00元及利息(以16136.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浩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0元,由被告谢希润承担101.50元;原告王浩然承担53.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3民终3192、3193号上诉人雷斌、陶永燕,上诉人杨东全、李国珍与被上诉人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两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秦海成:本院受理(2022)川1321民初5596号原告王正芬诉被告秦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海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正芬借款人民币21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正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秦海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明华:本院受理原告雍建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兰祥伟: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15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被告兰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借款本金300192.52元及截至2022年9月23日的利息、罚息9255.41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4日起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对你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钟秀街中段698号附9号6幢2单元第14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书号:川(2019)富顺县不动产权第000594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4元、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9074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陈启贵: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2650号原告王洪玉与被告陈启贵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洪玉与被告陈启贵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王洪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
张保体:本院受理原告李想诉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向原告李想送达了(2022)川030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李想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0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案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上诉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答辩期满,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