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2022年11月2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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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泽正:本院受理上诉人汪晓舟、被上诉人李再敏、原审第三人刘华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9民终1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2)川1922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重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421号
赵宗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赵宗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宗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75000元、费用(含手续费、违约金)23289.7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费用、利息之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标准;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740元,由被告赵宗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529号
赵宗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赵宗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宗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12805.24元、违约金587.9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违约金、利息之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标准;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84元,由被告赵宗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518号
尹光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尹光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尹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157361.49元、费用(含手续费、违约金)38833.9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费用、利息之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标准;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96元,由被告尹光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520号
尹光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尹光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尹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34037.68元、违约金4557.68及利息,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违约金、利息之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标准;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80元,由被告尹光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425号
张小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张小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小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50152.31元、违约金4554.2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违约金、利息之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标准;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28元,由被告张小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谭继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0904民初1826号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谭继华尚欠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13500元为基数,以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记账信息时间2021年10月21日为准起算,并按合同约定利息、罚息、复利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公告费600元,由谭继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梁炉金: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1922号原告梁翠梅与被告梁炉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翠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梁翠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母卫东:本院受理(2022)川0823民初2114号原告剑阁县华夏烟酒总汇与被告母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23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母卫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剑阁县华夏烟酒总汇支付货款25500.00元,并以25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被告母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杨坤、秦雪莲:本院受理(2022)川0824民初2278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坤、秦雪莲、王敏、杨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坤、秦雪莲在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75元及此款从2019年6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息、罚息);二、被告王敏、杨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坤、秦雪莲、王敏、杨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蒲绿廷:本院受理的原告侯敏与被告蒲绿廷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1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侯敏与被告蒲绿廷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廖兵、杨明满: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2130号原告黄军与被告廖兵、杨明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廖兵、杨明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军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止。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廖兵、杨明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徐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1924号原告徐松林与被告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被告徐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徐松林饲料款本金41025.00元;2、驳回原告徐松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徐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剑阁县人民法院王登霜: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1928号原告何彦彪与被告王登霜、王登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何彦彪撤回对被告王登霜、王登兴的起诉;2、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50元,由原告何彦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凉山州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大川与被告岳刚、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51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参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吕坤、高雯、李宇森、杨盼盼、李宗书、吴娟、广元市坤森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区新阳光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李光喜、杨美英:本院受理的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坤、高雯、李宇森、杨盼盼、李宗书、吴娟、广元市坤森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区新阳光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周玉华、唐奎、杨娟、李光喜、杨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 司 支 付 代 偿 借 款 本 息2334661.5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以17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17年6月29日起,以10610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17年12月29日起,以1573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13981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吕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4148元;三、被告高雯、李宇森、杨盼盼、李宗书、吴娟、广元市坤森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区新阳光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吕坤、高雯、杨盼盼、李宇森所持有的被告广元市坤森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的41%、10%、10%、39%的股权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高雯所有的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公澈路、滨河路城市花园三期1栋1-6-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广房权证城字第201304150120X号)、被告吕坤所有的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水柜村一组金桂苑1-2-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广房权证城字第C027807号)、被告周玉华所有的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育才路南段18号1-4-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广房权证城字第C024895号)、唐奎和杨娟共同共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北京路宏图综合楼1层4号的营业房及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 广 房 权 证 城 字 第2011041900478号)、杨美英和李光喜共同共有的位于广元市元坝区汉寿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广房权证城C元字第2008052号)的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77.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坤、高雯、李宇森、杨盼盼、李宗书、吴娟、广元市坤森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区新阳光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周玉华、唐奎、杨娟、杨美英、李光喜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广元市天道煤业有限公司、苟开刚、李湄、李云、苟开琦、朱旺生、广元市大王沟煤矿、广元市金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苟开新: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天道煤业有限公司、苟开刚、李湄、李云、苟开琦、朱旺生、广元市大王沟煤矿、广元市金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苟开新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567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韩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0802民初3154号原告李绍林、胡秀敏诉被告韩全明、韩勇、刘俊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