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2022年11月2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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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邹发明、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仁军、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问题,首先,上诉人鹏升公司与被上诉人对外西北建工达州分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付款,应向甲方按日赔付未付款的5‰的违约金”而并未约定逾期未付款需支付利息,故上诉人所称的利息实际上就是违约金计算的利率和计算点。根据2016年6月22日,鹏升公司(甲方)与对外西北建工达州分公司(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涉案租赁物的租赁期限约10个月,满十个月后在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赁费的情况下,出租人鹏升公司未撤出塔机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继续将涉案的塔机放在施工地由承租人施用,说明鹏升公司并不想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对外西北建工达州分公司的违约责任,直到2018年12月4日才解除合同,双方也未对延期使用塔机进行新的约定。可认为双方以行为部分改变了租赁合同的条款。因双方未对延期使用塔机租赁费支付时间和违约金条款进行约定,故上诉人请求按约定塔机检测时间点计算违约金利率起算点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的起算点为合同解除日,并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成都一建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租赁合同是上诉人鹏升公司与被上诉人对外西北建工达州分公司签订的,成都一建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成都一建公司于2015年停工后始终未复工,塔机的实际使用人是邹发明。成都一建公司向奇英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写明邹发明“独立核实自负盈亏”。成都一建公司与邹发明签订的《经济承包责任书》并未约定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故成都一建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用问题,上诉人为追索合法债权已向一审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且判决保全费由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共同负担。保全保险系上诉人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自愿购买,非法律规定的保全必要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保全保险费由上诉人自负。综上所述,鹏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97元,公告送达费750元,由绵阳市鹏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国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7民终4496号
上诉人杜绍成与被上诉人杨成高、彭国军、四川品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川0623民初4061号
陈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
徐亮:本院受理的(2022)川0623民初3612号原告李华波与被告徐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9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仓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
郑楠:本院受理(2022)川1702民初3522号原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楠、郭浪涛、第三人徐国伍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27735.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其中155万元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74.2099万元自2021年4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17.2万元自2021年9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14.44365万元自2020年3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0.5万元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1.12万元自2018年8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0.3万元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欧泳呈: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5789号原告蒲东群与被告欧泳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2、判令被告从2021年11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以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利息,共计15400元(大写:壹万伍仟肆佰元整),至本金还清时停止计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姚飞: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4638号原告杨积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3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许国安: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2890号原告郭君与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国安在判决生效后次日向原告郭君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许国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肖建国: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3民初1697号原告段正军与被告肖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购车款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简阳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兰地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2民初2949号原告徐宏彬与你们及王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退还安全保证金40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3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基数为400000元,约10000元,最终结果以实际结算为准;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3.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租赁挖机和铲车费用和拖车费损失共计120000元;4.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人员工资损失共计228000元;5.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购买打印机等损失23000元;6.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0元;7.判令被告三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上述1-6项责任;8.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联系不上,且公司未在登记住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
刘磊:本院受理(2022)川1922民初3303号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谊度公司)诉被告刘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4075.83元(利息以欠款本金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自2019年1月15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16日,并请求继续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对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2年12月27日上午9:00在南江县人民法院沙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
欧春: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攻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9民终1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