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11月1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与敬尚竹、赵静、杨林烽、杨艾林、洪德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3民终28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敬尚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赵静、杨林烽、杨艾林和洪德庄返还位于南部县大桥镇沿河街“盛世豪苑”第二幢2号(现为15号)、3号(现为16号)门面房2间;二、驳回赵静、杨林烽、杨艾林和洪德庄的其他诉讼请求。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高坪区蚕茧公司:上诉人张永华、侯映辉、候小勇与被上诉人侯敏、陈世珍,第三人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南支行与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张永华、侯映辉、候小勇不服高坪区人民法院(2022)川1303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2022)川13民终4133号案件后,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胡运贵:本院受理的(2022)川1381民初6547号原告汤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张诚、哈敏:本院受理的(2022)川1381民初6548号原告康德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张诚、哈敏:本院受理的(2022)川1381民初5492号原告罗荣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月30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绵阳联科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2民初3989号原告会理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与被告绵阳联科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车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266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凉山康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运录诉被告张国富、宁南县档案馆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南县人民法院王逵:本院受理原告罗忠银、陈华云、谭仕忠、徐海荣与被告王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27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罗忠银、陈华云、谭仕忠、徐海荣欠款86,600元;并支付以86,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罗忠银、陈华云、谭仕忠、徐海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5元,原告罗忠银、陈华云、谭仕忠、徐海荣负担240元,被告王逵负担1,96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南县人民法院李俊、三郎扎西: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4903号原告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三郎扎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李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5000.00元;三、被告三郎扎西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三郎扎西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2.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4902.00元,由被告李俊、三郎扎西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杨龙旅:本院受理原告张龙洋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龙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龙洋赔偿款6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海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普格县泰元冶炼有限公司分公司、张晓琼:本院受理原告西昌安顺空分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普格县泰元冶炼有限公司分公司、张晓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58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海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廖天金: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5848号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廖天金、凉山州西昌弘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罗学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0402民初1680号原告何富平与被告罗学刚、张素芬、罗俊杰、罗惠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罗学刚、张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何富平借款290000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其中140000元借款部分,从2015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140000元付清之日止;其余150000元借款部分,从何富平2020年5月7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借款利息,计算至150000元借款偿还之日止。二、驳回何富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270元,由罗学刚、张素芬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罗学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0402民初1681号原告罗学锋与被告罗学刚、张素芬、罗俊杰、罗惠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罗学刚、张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罗学锋借款429338.4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其中170000元借款部分的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8.20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170000元付清之日止;其余259338.4元借款部分,从罗学锋2020年8月20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计算借款利息损失,计算至259338.4元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罗学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020元,罗学锋承担5000元,罗学刚、张素芬共同承担160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攀枝花东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0402民初1426号原告攀枝花创新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东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2月25日签订的《攀枝花钒钛新材料产业孵化器厂房租赁协议》;二、判令被告限期将所租赁厂房清理完毕后返还原告,逾期返还的,被告按照5元/平方米/月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支付至返还租赁厂房为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厂房租金67500元(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期间的水费2327.88元、电费2680元(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五、判令原告对租赁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享有留置权并对其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宋强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被告宋强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21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荣县人民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四川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1573号原告罗玫与被告四川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代丽华、蚁泽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罗玫的诉讼请求;二、确认第三人代丽华与被告四川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115)合法有效;三、被告四川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第三人代丽华将坐落于荣县旭阳镇光明路133号3栋1单元16楼3号(原荣县旭阳镇光明路129号5幢16层A1)房屋登记至代丽华名下;四、确认第三人蚁泽涛与被告四川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00610)合法有效;五、驳回第三人蚁泽涛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蒋永奉:本院受理的(2022)川1722民初4417号原告刘传洪与被告蒋永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丁和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科哲法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未还本金13400.83元,并支付2018年10月18日逾期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伍福银: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2992号原告李志勇与被告伍福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被告伍福银现下欠原告李志勇货款9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伍福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张晋豪:本院受理(2022)川1923民初3354号原告刘雅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雅洁与被告张晋豪离婚;二、婚生女张可歆由原告刘雅洁具体抚养,被告张晋豪有探望的权利,原告刘雅洁有协助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雅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何智、张明芬: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2957号原告牟兴华、杜玲瑛与被告何智、张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何智、张明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付清下欠原告杜玲瑛、牟兴华转让费本金360000元、利息201600元,合计561600元。二、驳回原告杜玲瑛、牟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760元,依法减半收取5380元,由原告杜玲瑛、牟兴华共同负担1040元,被告何智、张明芬共同负担43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凉山州南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浩、钟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2835号原告四川远鸿小角楼酒类营销有限公司诉凉山州南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浩、钟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凉山州南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四川远鸿小角楼酒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及利息(其利息以贷款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7日起按当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远鸿小角楼酒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凉山州南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张果、杨春兰: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2095号原告王坤与被告张果、杨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1、被告张果现下欠原告王坤借款400000元,并利随本清(其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借款利息为38800元;从2017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借款400000元、年利率4.85%计算支付资金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2、驳回原告王坤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7300元,由被告张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杨晓东: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3536号原告宋江龙与被告杨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0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巴中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哲: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2民初2886号原告四川南江县天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中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巴中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南江县天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超额支付工程款29499.36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被告王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四川南江县天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38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巴中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哲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苏强、李嫩: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强、李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524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苏强、李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罗建均、李卫: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5民初1390号原告吴家胜与被告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建均、李卫、罗建兵、汪仁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五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水泥款171,881.95元,并以171,881.95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起按LPR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判决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王育兵: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4民初5073号原告余美卉与王育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余美卉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王安然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初一号到五号期间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王彦、邓明: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789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彦、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2年6月14的贷款剩余本金31857.07元及利息534.65元、罚息128.12元,并按照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判令原告对二被告位于绵阳市塘汛镇三元村福泽源小区仁苑7-3-3-1号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月30日9:30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