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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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蔡素英、邓兵忠: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302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蔡素英、邓兵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4120.53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10月18日181188.92元);二、诉讼费4533元由被告承担。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强: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3605.20元。二、被告李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李强承担25.00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陈杰:本院受理原告黄华与被告陈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02民初9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杰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黄华支付95310.01元及利息(以95310.01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2021年11月9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华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274.00元,由被告陈杰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赖佑碧: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川1321民初585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周礼明: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7045号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礼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846.14元和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活垃圾清运费216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69.23元和公告费3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商德洪: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71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商德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透支本金40244.05元及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总额的计算标准为: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2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的标准进行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公告费3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原告负担160元,由被告负担90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传轩: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1775号绵阳市佛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文书,因被告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延期审理申请书,本院予以同意,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