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执履催〔2022〕第4号彭荣: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雅执罚〔2022〕第1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36371.75元(大写:叁万陆仟叁佰柒拾壹元柒角伍分)、滞纳金人民币36371.75元(大写:叁万陆仟叁佰柒拾壹元柒角伍分),共计人民币72743.5元(大写:柒万贰仟柒佰肆拾叁元五角)。
请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及滞纳金缴至雅安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雅安市财政局,账号:698010100100000453,地址:雅安市雨城区上坝路53号。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全伟
电话:0835-2231319
地址:雨城区建新路126号
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