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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顾德军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剑劳人仲案〔2022〕58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附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2月3日9时在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大厦7楼(电话:0839-6663730),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