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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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杨光凤: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6683号原告曹丽与被告杨光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曹丽已预支的工程款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标准为: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6日起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光凤承担,由被告杨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曹丽直接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何友林:本院受理原告苟丹与被告何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友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苟丹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逾期未付,则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苟丹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670元,由被告何友林负担4670元,原告苟丹负担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罗小晏: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启军与你(2022)川1302民初66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6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小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启军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罗小晏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贵阳富润锐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1520115MAALWA460W):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3419号原告李玉诉被告贵阳富润锐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本金共计人民币40500元整;二、诉讼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杜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429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杜龙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涉未到期的贷款立即到期;二、被告杜龙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贷款本金160006.08元及截止2022年7月7日利息(含复利、罚息)为0元,该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到还清之日止,对罚息不得计收复利,并从本案立案时间起计算本判决确定的全部到期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对被告杜龙提供抵押的位于嘉陵区南荣路二段78号香槟尚城19幢1单元3层3-2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22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杜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谢加勇、谢华芬: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4299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谢加勇、谢华芬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涉未到期的贷款立即到期。二、被告谢加勇、谢华芬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贷款本金345958.86元及截止2022年7月21日利息(含复利、罚息)为17454.84元,该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到还清之日止,对罚息不得计收复利,并从本案立案时间起计算本判决确定的全部到期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对被告谢加勇、谢华芬位于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香江国际21幢1单元34层3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3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谢加勇、谢华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王群华、周江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4303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王群华、周江平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涉未到期的贷款立即到期。二、被告王群华、周江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贷款本金115760.45元及截止2022年7月21日利息(含复利、罚息)为10053.76元,该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到还清之日止,对罚息不得计收复利,并从本案立案时间起计算本判决确定的全部到期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对被告王群华、周江平提供抵押的位于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429号江山金岸8幢1单元21层5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王群华、周江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冯成鱼、吴红梅、冯丽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充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02民初945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成鱼、吴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贷款本金377000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内容计算利息、罚息;二、被告冯成鱼、吴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给付律师费8000元;三、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对被告冯丽萍、何锦荣所有位于顺庆区西河南路186号2幢1单元6层602号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第一、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42元,公告费1096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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