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2022年11月17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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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川1502民初5103号之二
刘财(512527197008092116):本院受理杨建云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川1502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建云支付拖欠的工资60000元、截止2022年11月2日的利息25692元。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孙锦燕:本院受理的(2022)川1503民初2340号原告王双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黄良根: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3民初1542号原告王泽钦与被告黄良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良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泽钦退伙股金款83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泽钦本案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4元,由原告王泽钦负担156.50元,由被告黄良根负担937.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黄良根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937.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廖楠: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3民初1645号原告宋云奇与被告廖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宋云奇与被告廖楠之间签订的关于车牌号为川QTR877日产天籁小车(发动机号码 :063589U,车 架 号 :LGBF5AE07FR329673)的《旧车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廖楠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配合原告宋云奇办理车牌号为川QTR877日产天籁小车(发动机号码 :063589U,车 架 号 :LGBF5AE07FR329673)车辆解除抵押及过户手续。三、被告廖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云奇代为偿还银行贷款331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廖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廖楠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宋云奇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李和平: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3民初1380号原告杜茂梁与被告李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和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茂梁垫付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50元由被告李和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李和平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杜茂梁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黄良根: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3民初1541号原告王泽钦与被告黄良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良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泽钦欠款27000元并支付利息2548.66元,共计29548.66元;二、驳回原告王泽钦本案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89元,由原告王泽钦负担20元,由被告黄良根负担86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黄良根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86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任礼: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3民初1545号原告未颜康与被告陶波、任礼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波、任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未颜康的各项损失9163.63元。二、驳回原告未颜康本案中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陶波、任礼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被告陶波、任礼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未颜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陶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3民初1538号原告胡邦秀与被告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陶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邦秀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陶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陶刚在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时一并支付原告胡邦秀5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张凯: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3888号原告陈鑫与被告张凯、被告何兴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521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张凯、何兴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鑫购车款23800元。案件受理费396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296元,由被告张凯、何兴文负担(原告陈鑫已预交,被告张凯、何兴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鑫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刘长彬、黄玉琼: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3007号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彬、黄玉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52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丹桂街北段146号,联系电话0831-6271257),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杨雪、程原英: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3013号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雪、程原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52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丹桂街北段 146 号,联系电话0831-6271257),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蒲光友: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3020号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光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 1521 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丹桂街北段146号,联系电话0831-6271257),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刘翔: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14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5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徐建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14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52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陈秀英: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14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52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王怡伟: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26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521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何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1402民初2587号原告石俊霞与被告王强、何勇、冯伟、成都兴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保财险新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俊霞交通事故损失349155.83元;二、被告何勇、成都兴伟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石俊霞交通事故损失22788.59元;三、驳回原告石俊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51元,由原告石俊霞负担348元,被告何勇、成都兴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603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人保财险新津支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唐利华、李桂容:本院受理的(2022)川1402民初5675号原告常杰与被告唐利华、李桂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7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杨启秀:本院受理的(2022)川1423民初1370号原告王玉芬与被告杨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启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玉芬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1年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杨启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武汉惠利德科技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代 码 :91420103MA4KYNWL6H,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后襄河北路59号第1幢1单元22层12-15号):本院受理的(2022)川1403民初2170号成都然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山德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惠利德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判决后,四川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公司注册地无人,具体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上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403民初2170号上诉文书,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撤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4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及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成都然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成都然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陈建、四川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结的(2022)川1423民初1078号原告李小明与被告张林、陈建、四川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被告张林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洪雅县人民法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洪雅县人民法院
陈建、四川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结的(2022)川1423民初1077号原告李小明与被告宋国泉、陈建、四川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被告宋国泉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洪雅县人民法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洪雅县人民法院
王自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2民初1429号原告鲜继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于2022年12月29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青川县人民法院
杨世杰: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2民初1235号原告白中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300元及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于2022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青川县人民法院
吴利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英与被告吴利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1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吴利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王海英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广元市市中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闫芳诉被告广元市市中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闫芳不是被告广元市市中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芳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杨全:本院受理的(2022)川0802民初1861号原告伍莉萍与被告邓邦怀、常心玉及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川080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伍莉萍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