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11月15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2)川0903民初7411号文成林:本院受理原告郑银堂诉被告文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第一段: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3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31528.77元,第二段: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按照LPR 一年期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5日,为15115.87元);2、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遂宁市船山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刘立红: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2)川1321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刘立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9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2)川1321民初6968号宋廷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春苹、宋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30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2)川1321民初6773号敬冬梅: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敬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2)川1321民初6774号敬明锋: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敬明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2)川1321民初6738号袁锦松: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锦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邱均(511121197010204630)、徐平(511122196703226172)、何建明(511122197010266176)、肖占伦(51112119630701757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显与被执行人四川阆中和均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显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四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裁定书(四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阆中市人民法院席孝杰(51090219790406057X)、王鹏飞(510802198206180012):本院受理(2022)川1381民初5798号原告敬怀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杜伟林:我院受理原告杨子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65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12月30日9时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永胜:我院受理原告赵小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71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12月30日10时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四川豆芽好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3民初3264号原告陈西与被告何军、四川豆芽好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行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西支付给原告陈西造成的租金和违约金 等 相 关 费 用 损 失 共 计104905.68元;二.驳回原告陈西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杜婷蓉: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婷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702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3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陈奎典、杜翠珍: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奎典、杜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702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2)川1321民初3115号王小林,李金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荣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小林,李金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荣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848元;二、驳回原告四川荣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彭肖俊:本院已受理(2022)川1304民初5089号原告唐利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高华伟(513125198202233411):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易达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华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书》;二、依法判令确认川R57548号车实际归被告所有,并责令被告立即协助变更车辆的权属登记及承担相应税费;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车辆服务费4083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黄世安(441224198303233719):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易达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世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书》;二、依法判令确认川R44991号车实际归被告所有,并责令被告立即协助变更车辆的权属登记及承担相应税费;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车辆服务费4083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刘宾(320323197003206010):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易达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书》;二、依法判令确认川R72785号车实际归被告所有,并责令被告立即协助变更车辆的权属登记及承担相应税费;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车辆服务费7875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明金龙(511303198603043871):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易达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明金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书》;二、依法判令确认川R53460号车实际归被告所有,并责令被告立即协助变更车辆的权属登记及承担相应税费;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车辆服务费3500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李宗鲜:本院受理原告何大军诉你、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70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处借款本金502550元及利息41289元以及2022年10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50255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4.8%计算)。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罗怀忠:本院受理的(2022)川13民终3149号上诉人四川省管塑达塑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肖世均:本院受理原告张开明与被告肖世均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521民初5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开明与被告肖世均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二、被告肖世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开明土地流转费7800元;三、被告肖世均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将本案流转土地退还原告张开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肖世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1521民初6680号宜宾同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闯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45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月10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何夕均:本院受理原告李远别与被告闵诗玉、何夕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闵诗玉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70,5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朱晓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应付月供款70780.2元;2、由被告支付违约金以70780.2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同时不低于100元/天;3、由被告承担受理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邓茂:本院受理(2022)川1525民初769号原告四川拉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德阳、邓茂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1152.6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13764.91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252429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审理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吴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7529号原告刘贵军与被告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彭正平(512501197904286599):本院受理的(2022)川1502民初8222号原告林昌友(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07199012)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资71018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差旅费5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8日9时30分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受理罗文佳申请宣告孙伟死亡一案【案号:(2022)川2002民特25号】。经查明,孙伟,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晶鑫街二巷25号3栋6楼,身份证号51102619770929121X。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申请人罗文佳系孙伟母亲,称2002年9月12日因家中无人看管,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孙伟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孙伟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孙伟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将知悉的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尹邦富(乐至县高寺镇高峰翘脚村2组):本院受理的(2022)川2022民初246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尹邦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2022民初246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8910.55元及违约金(以尚欠保险理赔款18910.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保险费2642.02元。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者在执行中扣付。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代应强:本院受理原告龙雪与被告代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2021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限被告代应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龙雪借款本金198480元及利息(利息以198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扣除代应强已于2022年2月28日支付的1000元);2、驳回原告龙雪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454元,保全费1571元,合计6025元,由被告代应强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宝鸡市渝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2021民初5617号原告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渝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2926.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共计12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保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寒婆寺7组55号王莉:本院受理的(2022)川1623民初31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诉被告王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2)川1623民初4085号邻水县鼎屏镇奥嘉香榭丽舍K2栋1单元姜岚沥:本院受理周同诉姜岚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邻水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路21号1幢1单元2-1庞淞元:本院受理的(2022)川1623民初35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诉被告庞淞元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四海乡磺厂村2组3号谢添年:本院受理冯向丽与谢添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623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富顺县童寺镇民政村三组47号唐勇、曹现珍:本院受理姜森与唐勇、曹现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623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石永镇象鼓寨村4组36号李文康:本院受理王明娟与李文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623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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