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11月1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何坤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简称工行)与何坤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40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何坤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工行偿还卡号为5256130005450775的信用卡的透支本金49998.59元、截止2022年2月22日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56239.34元,合计106237.93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同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郑洪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简称工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40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郑洪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工行偿还卡号为5309900036955860的信用卡的透支本金49974.91元、截止2022年2月23日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23183.45元,合计73158.36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同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杨伍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与杨伍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4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杨伍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工行偿还卡号为4506940001529427的信用卡的透支本金25014.68元、截止2022年2月15日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9488.84元,合计34503.52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同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沈培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402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沈培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工行偿还卡号为5256130005479758的信用卡的透支本金44931.21元、截止2022年1月27日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26577.22元,合计71508.43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同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杨伍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402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杨伍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工行偿还卡号为6229130010506134的信用卡截止2022年2月15日的透支本金60405元、透支利息及违约金18139.72元,合计78544.72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同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青江、梁由美:原告攀枝花市房屋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江、梁由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4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陈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0904民初1825号原告甘翠美与被告陈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陈波支付甘翠美劳务报酬5,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5,300元为基数,其中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陈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0904民初1824号原告罗素碧与被告陈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陈波支付罗素碧劳务报酬8,91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8,915元为基数,其中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杨建均:本院受理的(2022)川0904民初1823号原告于胜来与被告杨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杨建均返还于胜来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0元,由杨建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凉山金索玛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5665号原告陈世映与被告凉山金索玛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凉山金索玛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世映租金、拖车费共计685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世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8.00元,由原告陈世映负担328.00元、被告凉山金索玛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阿俄: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诉你和兰州奔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34民终1859号民事判决书和交纳(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邓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左永明与被告四川巴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昌县人民法院邓超:本院受理的(2022)川3424民初1890号原告张勤与被告四川蜀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德昌县人民法院李茂宁、汤海均、杨程均: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国与被告李茂宁、汤海均、杨程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27民初1577号案件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南县人民法院罗楠:本院受理(2022)川3437民初1070号原告黄良秀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9日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雷波县人民法院张三忠:本院受理的(2022)川3437民初881号原告雷波县勇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卢古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三忠、卢古坡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雷波县勇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水泥款134986.00元;二、驳回原告雷波县勇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830.00元,由原告雷波县勇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1.00元,由被告张三忠、卢古坡负担292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雷波县人民法院黄德龙、雷波县大岩洞村村民委员会、吉觉说布:本院受理的(2022)川3437民初710号原告马吉古者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黄德龙、吉觉说布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2)川3437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雷波县宝山镇大岩洞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吉古者民工工资37200元;二、驳回马吉古者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雷波县人民法院马古日: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5403号原告吴林宁与被告马古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老儿阿合:本院受理上诉人海来美曲、海来伙正与被上诉人老儿阿合、重庆曲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俊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34民终1843号民事判决书和交纳(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廖明阳:本院受理的(2022)川3426民初1461号原告会东县明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坤及第三人关兆强、魏萍、段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加你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位于会东县政通路明阳文苑3幢2层1单元1、2号,3幢3层1单元1、2号共四间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会东县人民法院余向钱:本院受理的(2022)川3426民初2326号原告曾清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余向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曾清明借款本金22400元、逾期利息2362元,合计24762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铅锌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会东县人民法院余向钱:本院受理的(2022)川3426民初2327号原告许世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余向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世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起至2022年3月期间的利息16500元,合计465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铅锌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会东县人民法院胡锡杨:本院受理的(2022)川1002民初3302号原告四川宏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锡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开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贤伟与被告四川亨达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李小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石河子市城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从明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城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雷远运、雷寿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段黄飞:本院受理的(2022)川1002民初3190号原告刁凤与被告段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12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川1002民初3241号王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截止2022年5月2日所欠的信用卡本金52770.16元,利息及费用44385.24元;判令被告自2022年5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费用;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邹荣鑫: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2740号原告张小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1,1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资金利息从2020年9月1日起,以31,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2年8月30日暂为7464元,直到被告付清款项时止),以上暂合计38, 5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9日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汪守斌: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2804号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汪佳文、杨志博、汪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汪佳文、杨志博、汪守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8511.08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9月7日借款利息为9758.54元,逾期利息以拖欠本金基数,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什邡市人民法院金小保:本院受理原告伍从文诉被告金小保(2022)川0623民初39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伍从文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19260元及利息,利息以31926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金小保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仓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张露: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2708号周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件中心公布费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下午3: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什邡市人民法院彭冲:本院受理(2022)川1824民初1094号原告石棉县光明物资综合经营部与被告彭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棉县人民法院郭孟:本院受理(2022)川1824民初921号原告罗国建与被告郭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罗国建挖掘机租赁费69500元;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被告郭孟负担。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宁玉清:本院受理的(2022)川1823民初1933号原告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玉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请求:1.依法解除宁玉清与原告的挂靠合同;2.判令被告将川T14098、川T25185、川T16007、川T22099号货车转出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并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或报废注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每车10000元,合计4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汉源县人民法院刘思军、帕珍:本院受理(2022)川1802民初3559号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区支行碧峰峡分理处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2日9:1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庞斌:本院受理原告牟华等17人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82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庞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清林、牟华、吴有谦、铙联军、刘明志、王光兰、刘鑫、黄召虎、王有高、沈国勇、王有田、戈春秀、李元德、李成泽、羊建、孙志军每人劳动报酬各5600元,支付原告甘城企劳动报酬及垫支费用20400元,共计1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陈利琴: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昌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521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何健: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7287号原告梁玉善与被告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10时在蕨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姚洪: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3民初2044号原告缪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姚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缪柳借款本金人民币126054元及利息946元。二、由被告姚洪向原告缪柳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26054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缪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888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姚洪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王镜伟、宜宾市宇石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3民初2341号原告宜宾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2、由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LPR)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9日9时30分在江安县人民法院夕佳山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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