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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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杨盼盼、广元市坤森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吕坤、广元市昭化区新阳光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宇森、高雯: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盼盼、广元市坤森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吕坤、广元市昭化区新阳光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宇森、高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借款利息87261.02元及利息(以87261.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雯、李宇森、杨盼盼、广元市坤森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区新阳光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吕坤、高雯、杨盼盼、李宇森所持有的被告广元市坤森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的41%、10%、10%、39%的股权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高雯所有的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公澈路、滨河路城市花园三期1栋1-6-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广房权证城字第201304150120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国用2013字第2042号)以及被告吕坤所有的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水柜村一组金桂苑1-2-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广房权证城字第C02780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国用2006第4560号)的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2.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坤、高雯、李宇森、杨盼盼、广元市坤森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区新阳光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吕坤、李宗书、高雯、广元市市中区大石镇前哨张家河煤矿、广元粒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的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坤、李宗书、高雯、广元市市中区大石镇前哨张家河煤矿、广元粒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借款本息1526693.71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7日起,以4531.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12月26日起,以1631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 2020 年 9 月 23 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21年1月29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21年12月30日起,以1025849.96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雯、李宗书、广元粒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市市中区大石镇前哨张家河煤矿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高雯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公澈路、滨河路城市花园三期1栋1-6-5号房屋【抵押权证号:川(2018)广元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447号】的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吕坤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水柜村一组金桂苑2幢1-2-2号住房【抵押权证号:川(2018)广元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446号】的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40.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坤、高雯、李宗书、广元粒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市市中区大石镇前哨张家河煤矿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吕坤、广元粒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高雯: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雯、吕坤、广元粒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借款本息1580314.85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358.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7358.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1580314.8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雯、广元粒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3.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坤、高雯、广元粒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四川科润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旺苍县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润医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51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四川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闫文凯与被告四川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56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赵志平:本院受理原告杨槐松(曾用名杨怀松)与被告赵志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57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李东峰:本院受理原告杨文与被告李东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48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罗善英、孟财贤、何春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戴绩、易水军、谢雪丽、与被告罗善英、孟财贤、何春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戴绩、易水军、谢雪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00元,由三原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哈尔滨恒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诉被告哈尔滨恒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哈尔滨恒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支付业务服务费3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恒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广元市文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802民初4989号原告刘春兰与被告广元市文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张问志、张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元市文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春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应按年息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张问志对前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春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刘春兰已预交),由被告广元市文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张问志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刘春兰。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张问志、张文香:本院受理的(2022)川0802民初4989号原告刘春兰与被告广元市文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张问志、张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元市文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春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应按年息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张问志对前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春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刘春兰已预交),由被告广元市文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张问志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刘春兰。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广元市南山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九州项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0802民初5974号原告苗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广元市南山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四川九州项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杨正祥、王文清、寇军、王世秀:原告广元市金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正祥、王文清、寇军、王世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世秀、王文清、寇军连带向原告广元市金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制作安装费123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23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二、驳回原告广元市金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文清、寇军、王世秀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元市金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邓鸿文:本院受理(2022)川0823民初2138号剑阁县人民医院与邓鸿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剑阁县人民医院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医疗费等共5172.09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剑阁县人民法院李德蓉:本院受理的(2022)川1823民初2041号原告羊云杰与被告李德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羊云杰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宇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平均承担直到赵宇独立生活止。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1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周洪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51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诉被告周洪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王显琼:本院受理原告董嘉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5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显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嘉双借款本金30000.00元;二、被告王显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嘉双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海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阿七乡寨子电站、戴云祥:本院受理苟吉石加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西昌市阿七乡寨子电站、戴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苟吉石加子工程款301020.00元;二、被告西昌市阿七乡寨子电站、戴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苟吉石加子资金占用利息800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海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阿七尔哈、俄尔阿加莫: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3216号原告杨露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刘兴波、东莞市长安兴波茶具店: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3626号原告黄霞与被告刘兴波、东莞市长安兴波茶具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汇财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谛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四川谛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邓长明:本院受理(2022)川3437民初830号原告郑生存诉被告邓长明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37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生存与被告邓长明离婚;二、驳回原告郑生存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雷波县人民法院甲拉取古:本院受理(2022)川3437民初794号原告拾杂窝则与被告甲拉取古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拾杂窝则与被告甲拉取古离婚;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数以对方当事人人数为准,上诉于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李江:本院受理原告曲比铁伍,吉觉子伍,古次色古,古次只者,古次拉铁,古次一批,吉古石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各原告欠款:曲比铁伍2650.00元,吉觉子伍1600.00元,古次色古1200.00元,古次只者9320.00元,古次拉铁29970.00元,古次一批51510.00元,吉古石子 5340.00 元。案件受理费1166.00元,公告费600.00元,均由被告李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