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2022年10月12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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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启富: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5893号原告西昌市新恒川轮胎经营部与被告冷启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冷启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西昌市新恒川轮胎经营部货款2 000.00元;二、被告冷启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西昌市新恒川轮胎经营部资金占用利息(以2 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冷启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冷启富在履行支付义务时径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杜子光:本院受理(2022)川3401民初4941号原告刘兴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
罗清贵:本院受理(2022)川3401民初6846号原告唐祖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之日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
李志伟、马瑞: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2774号原告颜跃飞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
刘治刚:本院受理原告巫崇美与被告刘治刚、钟尤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2)川3401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各此呷诉被告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68994582P)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普格县人民法院
罗日布沙、吉比合格:本院受理原告阿俄此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取得联系,不能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3428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日布沙、吉比合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阿俄此轨借款本金人民币100 000.00元。二、被告罗日布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阿俄此轨借款本金人民币5 500.00元。三、驳回原告阿俄此轨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534.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罗日布沙和吉比合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罗德:本院受理原告李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27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罗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唯货款36,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罗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南县人民法院
朱廷财:本院受理的(2022)川3424民初1400号原告德昌县慧隆包装材料厂与被告朱廷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德昌县人民法院
罗昌华:本院受理(2022)川3437民初844号原告郭朝伟与被告付友定、罗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既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
雷波县四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3437民初920号原告重庆郝义涛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波县四哥商贸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37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波县四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郝义涛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47 460.00元;二、被告雷波县四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重庆郝义涛物流有限公司保证金50 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雷波县人民法院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王万生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科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美姑县人民法院
覃林:本院受理原告阿勒色吉诉四川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布拖县分公司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3429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布拖县人民法院
覃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平发诉四川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布拖分公司、凉山盛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3429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布拖县人民法院
则和尔:本院受理原告海来曲切、沙马阿子诉吉尔莫惹扎、吉尔莫呷歪、吉尔拉日、俄木古机、莫色呷呷与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29民初3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布拖县人民法院
黄清琼: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3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黄清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清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6,936.66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从2019年12月25日起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18%/年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清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郑伟: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12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郑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7,989.91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从2019年9月20日起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50元、被告郑伟负担41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陈德林: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12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陈德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6,950.72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和手续费;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50元、被告陈德林负担40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何大川: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12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何大川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2,011.45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和手续费;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50元、被告何大川负担49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何高玉、陈兰: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7987号原告四川杰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高玉、陈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5169.70元、垃圾清运费243元、滞纳金1082.54元,共计6495.24元;2、判令案件受理费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曹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易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9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易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274.39元,并按照月利率1%给付该款从2017年10月8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二、原告杭州易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曹松车牌号为川BQS025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杭州易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曹松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向泽春:本院受理原告周智敏诉向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川0792民初217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泽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智敏借款本金人民币115634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15634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智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合计4014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虹池、王言忠: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9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堂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义杰、陈虹池、高堂宏、秦瑞雪、蒲小红、王言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堂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230800019-2021年游仙字00106号)项下借款立即到期;2、判令被告四川堂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494167.50元及截至2022年4月20日尚欠正常本金利息704418.60元、罚息31120.04元、复利 429.16 元(本息合计17230114.62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利息(含罚息)以本金1649416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自2022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复利以尚欠利息及罚息合计735517.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自2022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决支持原告对被告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33号二层2-1、2-3、2-4号的三宗商业服务用房抵押物拍卖、变卖处置变价款在3594万元的最高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义杰、陈虹池、高堂宏、秦瑞雪、蒲小红、王言忠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李鑫武: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80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李鑫武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21年12月17日的款项共计40597.27元(其中包括信用卡透支本金17224.41元,欠付利 息 18834.19 元 ,违 约 金4538.67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1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马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80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马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21年12月1日的款项共计41574.79元(其中包括信用卡透支本金18817.10元,欠付利息18877.75元,违约金3879.94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1年12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邱海燕: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80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邱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21年12月17日的款项共计40642.07元(其中包括信用卡透支本金18205.76元,欠付利息16721.89元,违约金5714.42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1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通、张碧芳、绵阳通洲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8801号原告绵阳市海宏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通、张碧芳、绵阳通洲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即行向原告连带清偿欠款1405000元,并以140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利随本清);2.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付雪燕、唐银春: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88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付雪燕、唐银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付雪燕、唐银春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30813.16元、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之约定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全部结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2日为3539.12元)、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之约定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算至欠款全部结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2日为7889.6元)、手续费2332.6元;2.判令被告付雪燕、唐银春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郭小红: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922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郭小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4195.83元及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14日)、违约金、手续费共计16459.63元。其余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止;2.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飞: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923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王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723.37元及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25日)、违约金、手续费共计19425.35元。其余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止;2.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鲍艳: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924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鲍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9954.22元及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22日)、违约金、手续费共计18444.51元。其余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止;2.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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