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2022年10月12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四川省泸县立石镇柏杨村九 组 1 号 胡 有 刚(510521197104144350):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1民初3909号原告王中莲与被告胡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9:00在云锦法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县百和镇军大丘村10 组 133 号 朱 永 彬(510521197210164072):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1民初3908号原告罗江平与被告朱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9日下午2:30在云锦法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
古蔺县魅域桃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5民初1652号原告陈宗强与被告袁发恩、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县魅域桃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发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宗强工程款817705元,被告古蔺县魅域桃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陈宗强履行支付义务;二、被告袁发恩、古蔺县魅域桃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陈宗强工程款从2022年4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陈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78元,由被告袁发恩、古蔺县魅域桃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陈勇:本院受理阮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古蔺县人民法院(2022)川0525民初30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判决被告陈勇归还原告阮志借款40000元,并按利息2%支付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古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古蔺县人民法院
陈宇、李国义: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5民初2310号原告牟旭、牟忠望与被告李国义、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国义、陈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牟旭、牟忠望借款本金3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29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500元,由被告李国义、陈宇负担(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廖光锋: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5民初2591号原告杨晓宇与被告廖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廖光锋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晓宇借款本息共计48000元(其中本金40000元,利息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500元,被告廖光锋负担(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张华(510524197705071272):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5民初3352号原告周华与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内前来本院立案庭(0830-7270351)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将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古蔺县人民法院
罗桂英:本院受理王文飞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50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周希慧、李志平:本院受理刘文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502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刘文利对该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现同时向你送达其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刘华春:本院受理(2022)川0502民初3755号原告罗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51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甘光伟:本院受理(2022)川0502民初3760号原告苏文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自2019年10月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为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张坤(512723199401139457)、付阳(510682199105215672)、泸州鑫钛矿业有限公司、四川森治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1568号原告郭光贵、曾祥华与被告张坤、付阳、泸州鑫钛矿业有限公司、四川森治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张坤、付阳为(2021)川0504执153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张坤、付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认缴出资(张坤293万元、付阳194万元)内对本院(2021)川0504民初1908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泸州鑫钛矿业有限公司、四川森治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郭光贵、曾祥华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余聪(510524198611150150):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2234号原告梁正与被告余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正借款本金18.6万及利息(利息以18.6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6日起按年3.7%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甘光伟:本院受理(2022)川0502民初5538号原告罗远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共计人民币13600元(大写:壹万叁仟陆佰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利息暂定200元(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3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0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甘光伟:本院受理(2022)川0502民初5537号原告黄洪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共计人民币46000元(大写:肆万陆仟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利息暂定200元(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4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0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县奇峰镇石城村一社211 号 的 焦 帮 和(510521196611182373):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3332号皮发生与焦帮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焦帮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皮发生劳务款1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0元,由被告焦帮和负担(原告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铁清镇新柳村1 组 60 号 的 陈 均 平(511523199208205958):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1822号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陈均平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服务佣金8400元及违约金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叙永县龙凤镇龙凤社区3 组 133 号 的 肖 小 艳(510524197502065681):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4民初1722号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7139.52元及利息(利息以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肖小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县兆雅镇石龙村5组30号的商世勤(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907275375):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4民初3192号原告泸州鸿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30110元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3029元及违约金;3.判令被告于2022年8月20日前将商铺内的物品全部清理完毕,并将商铺退还原告;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河溪街道茶房楼社区5组48号的苟姗(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702283503):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4民初2782号原告胡蓉、赵瑞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75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7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
唐小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5民初153号,原告曾蔺敏与被告唐小勇、被告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古蔺县地明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古蔺县地明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不服(2022)川0525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8月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曾蔺敏对上诉人古蔺县地明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古蔺县地明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古蔺县人民法院
叶科超(513821199008122811):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478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杨安平副食配送中心与被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叶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杨安平副食配送中心支付货款23200元。案件受理费380元,保全费252元,以上共计632元,由被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上诉期内被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诉请如下:一、请求法院撤销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川0504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支出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合江县建设路中段543号1栋3单元1楼1号的罗岗: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1民初3917号原告兰小静与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岗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罗岗全额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29日9时0分在玉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太平镇平丰村12组8号孙小波:本院受理(2022)川0525民初3682号原告钱洪平与被告孙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洪平请求判令:1、判令孙小波偿还原告钱洪平36000元(大写叁万陆仟圆整)未按期还款2016年10月12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每月利息按3%支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孙小波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节假日顺延)早上十点在古蔺县人民法院太平法庭(永乐街道政府旁)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古蔺县人民法院
陈宇:本院受理原告窦朝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50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窦朝贵货款本金473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73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元,由被告陈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四川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0503MA627Q8W1W):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2民初2666号原告泸州景耀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顺华、陈超琼,第三人四川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被告黄顺华与第三人本三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无效;2.判决被告泸州昌宏房地产有限公司、黄顺华、陈超琼共同承担第三人本三公司在履行《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时发包给原告因修建该案涉项目先期售楼部产生的工程款157282.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0年6月28日起以152782.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9273元、保全费5000元,并代为第三人直接向原告履行前述金额的支付义务;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焦帮和(510521196611182373):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3128号原告张树华、佘贵书与被告焦帮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焦帮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原告张树华、佘贵书劳务工资款6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财产保全费93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11元,由被告焦帮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文晓云:本院受理原告攀枝花市凯瑞鑫商贸部诉被告文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闫太福:本院受理的(2022)川0402民初2310号原告刘川与被告闫太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闫太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刘川赔偿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闫太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安正树、刘芳:本院受理原告攀枝花市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正树、刘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402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978元,2015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垃圾清运费474元,以及滞纳金1045.2元,合计11497.2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于榕、张绍秀、王贞亮:本院受理的(2022)川0402民初69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萍、王金海、王贞琼、于榕、张绍秀、王贞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40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廖建民:本院受理原告唐体德与被告廖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422民初4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2022)川042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中将“唐德体”补正为“唐体德”;二、(2022)川042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中将“蒲永亮”补正为“唐体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盐边县人民法院
罗峰: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3506号原告西昌市全盛干杂冷冻食品经营部与被告罗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昌市全盛干杂冷冻食品经营部不当得利款26 000.00元。如到期未支付,被告罗峰还应承担26 000.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6 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被告罗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比补尔曲:本院受理(2022)川3401民初4979号原告西昌市安宁马永美冻干杂批发零售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之日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