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赵文)近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就《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四川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省司法厅。
据介绍,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允许港澳与试点地区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律师受理、承办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允许港澳与试点地区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用港澳和内地律师”。为落实《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需要对我省原《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做好衔接和细化落实。
记者看到,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合伙联营条件、合伙联营程序、合伙联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内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接受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申请合伙联营,由拟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各方共同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合伙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合伙联营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4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