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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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张晋豪: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3354号原告刘雅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与你离婚;2、婚生女张可歆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平昌县人民法院江口人民法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秦志略:本院受理(2022)川1922民初2839号原告桑永伦诉被告秦志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下午3时正,在赶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马天柱(曾用名:赵天柱):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4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马天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编号51020170611017413560、51020170613017549585、5102 0170711020314549、51020170 901025136555、510201709210 27061908、5102017101702929 4313、51020171030030424197、51020171119032593908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合计55477.74元及截止2022年5月11日拖欠利息合计3674.55元、罚息合计30885.51元;2.判令被告清偿从2022年5月12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3.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龚成卫:本院受理(2022)川0703民初64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龚成卫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6674.95元及截至2022年5月27日利息(含复利)56559.46元、违约金6574.94元,并偿还之后新产生的违约金、利息、复利;2.判令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罗小洪: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78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罗小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截止2021年12月17日的款项39775.98元(本金、利息、违约金);2.被告支付从2021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78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刘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截止2021年10月17日的款项53970.21元(本金、利息、违约金);2.被告支付从2021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石靖: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79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石靖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截止2021年11月17日的款项45779.21元(本金、利息、违约金);2.被告支付从2021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涪城区雏鹰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院审结的(2022)川0703民初1124号原告曹春梅、孟相如、李柳莹与被告李强、曾涛及第三人绵阳市涪城区雏鹰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被告李强、曾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诉请:1、撤销(2022)川070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并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金铭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383号原告绵阳华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金铭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绵阳金铭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华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2.驳回原告绵阳华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案件受理费3062元,由被告绵阳金铭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亮: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50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透支本金49844.9元以及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4月21日的利息及复利39091.08元、违约金1430.95元、手续费219.23元;2.利息从2022年4月22日起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2年4月22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最低人民币10元;3.利息、复利、违约金及手续费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金额);二、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王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谭平: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9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谭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为49974.93元以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从2013年10月25日起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谭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公告费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2元,由被告谭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晋川源投资有限公司、马晓峰: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647号原告王蜀莲与被告绵阳晋川源投资有限公司、马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支付利息;二、被告马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马晓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凌山: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169号原告鲜东君与被告王凌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于2022年7月16日解除;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返还购车款57000元,并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3日起至购车款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支付利息;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1001元、公告费300元。本案受理费1226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汪国辉: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6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汪国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为19876.36元以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从2017年9月10日起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被告汪国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郑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569号原告绵阳城区均奇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城区均奇建材经销部支付货款2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郑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亮:本院受理李彩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丁云海、孙晓荣、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3民终1772号上诉人罗国平、蒲加珍、鲜开广、李琼英、安永科与被上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丁云海、孙晓荣、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民终1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成凤:本院受理的原告苟青云诉被告王成凤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4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苟青云与被告王成凤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苟青云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陆光明、唐德高: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全美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陆光明、唐德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充市全美运业有限公司支付机械费271,51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271,51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南充市全美运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548.0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柯覃五(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高板桥村7组7号附1号):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2883号原告任华斌与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第三人柯覃五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以原告任华斌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柯覃五对被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还房的权利,并由被告立即将此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第三人(债务人)柯覃五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因柯覃五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贵州省大方县八堡乡海龙村二组何宁: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1民初3038号原告钟德奎与被告何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按月利息2%支付借款利息共计27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仲公布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28日9时0分在本院牛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子镇北岳村1组田远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清与被告田元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到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0521民初266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远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支付原告王永清劳务费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田远东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成都彭氏华升林业有限公司:原告潘义田与被告四川伯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彭氏华升林业有限公司、李新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潘义田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4963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24日下午三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古蔺县人民法院唐苓:原告徐凯与被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小刚、魏沥、蒲仕权、唐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凯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839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古蔺县人民法院肖珍秀(510502195605053029):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4129号原告周安明诉被告肖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肖珍秀偿还原告周安明的借款本金1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肖珍秀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龙凤镇龙凤路999号的赵都贵(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5212182178)、郭玉君(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8031 1266X):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4民初2999号原告刘兆鑫与被告赵都贵、郭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环城中路355号附23号的肖旭东(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407100173):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4民初3158号原告陈子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仓坝街36号的高映(510524197902080012):本院受理的原告雷翠英与被告高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翠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雷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营山镇仙洞村三社58号的林超(510524198912295951):本院受理的原告段玲玲与被告林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玲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段玲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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