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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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程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魏竹佳诉被告程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4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魏竹佳与被告程勇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魏竹佳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蓝彩丽:本院受理申请人文琼与被诉监护人文鹏辉,申请确认监护人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开庭前举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营山县人民法院张樱脐:本院受理的(2022)川1322民初1433号原告王莉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莉与被告张樱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张家铭(2009年2月23日出生)由原告王莉直接抚养,自2022年9月起,被告张樱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张家铭能独立生活时止,每月10日前兑现当月应给付的抚养费;三、位于营山县朗池镇兴隆北路营山天悦城一期13幢3层3-3号住房(备案合同号:2018003973)归原告王莉所有;四、原告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补偿被告张樱脐应分占营山县朗池镇兴隆北路营山天悦城一期13幢3层3-3号住房折价款222600元;五、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2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王莉、张樱脐各应分占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六、被告张樱脐在案外人张濒匀处享有的债权(遗产折价款)949500元,由原告王莉、被告张樱脐各享有474750元;七、登记在王莉名下的起亚牌(车牌号码川RBW357)小汽车一辆归王莉所有,登记在张樱脐名下的奇瑞牌(车牌号码川R1G057)一辆、雪佛兰牌(车牌号码浙C605HJ)一辆,归张樱脐所有;八、驳回原告王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营山县人民法院赵昱(曾用名赵宇512930197401 094177):本院受理的(2022)川1381民初4799号原告贾春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唐树先(512930196208220990)、赵小金(512930196604191001):本院受理的(2022)川1381民初2573号原告阆中市天天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拒绝领取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树先、赵小金在本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阆中市天天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617.2元,并从2022年5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阆中市天天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树先、赵小金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2022)川1302民初5881号蒲豪:本院受理(2022)川1302民初5881号原告南充市顺庆区信沛海鲜店诉被告蒲豪、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19元,并从2022年5月15日起至支付完毕止的6%资金占用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陈佶: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50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与被告陈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提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 192187.88 元,其中本金183211.60元,应收未收利息8976.28元。(截止2022年3月1日,具体清偿金额按合同约定年利 率 7.755% ,逾 期 利 率11.6325%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二、判令原告的上述债权在被告房产抵押财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秦妙: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50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与被告秦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提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 402647.67 元,其中本金321845.52元,应收未收利息80802.15元。(截止2022年2月23日,具体清偿金额按合同约定年利率6.48%,逾期利率9.72%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二、判令原告的上述债权在被告房产抵押财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舞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周洪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51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诉被告周洪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王继洪: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2民初3519号原告龚海燕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子王若鑫由原告抚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2022)川3402民特9号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连绪、刘凤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马连绪、刘凤玉称,其子马君患有精神疾病,2013年5月1日马君在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白鸽村12组走失,经亲友报警后马君至今下落不明已满9年。下落不明人马君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马君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马君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马君情况,向本院报告。
会理市人民法院李成学: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正权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川3424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邓义军:本院受理的(2020)川3437民初888号原告李国前诉被告邓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7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郭子建:本院受理原告杨尔呷与被告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令、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德昌工业集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郭子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川3424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并送达,被告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德昌县人民法院郭子建:本院受理原告刘代顺与被告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令、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德昌工业集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郭子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川342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并送达,被告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德昌县人民法院张宏图: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1976号原告左淑云与被告张宏图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或调解本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伊香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抚育费依法办理;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平均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杨明满: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1993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明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本金49457.98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邢治春:本院受理(2022)川0824民初1410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824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邢治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此款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袁小刚、向慧、石岗、王鹏飞、袁玉梅: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被告袁小刚、向慧、石岗、王鹏飞、袁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402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杨超、江小玲、李玉辉: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被告杨超、江小玲、李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402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何丞明:本院受理的(2022)川0802民初3472号原告刘艳诉被告何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丞明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刘艳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1月1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刘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程银银:本院受理(2022)川0802民初4415号原告郭万宝与被告程银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所借原告人民币64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函费用、保全费用等其他费用;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向元红:本院受理的(2022)川1502民初3526号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孙大姐平价海鲜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向元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孙大姐平价海鲜经营部海鲜货款72002.13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向元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严巨莲: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5民初728号原告杨昌林与被告严巨莲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杨昌林的起诉。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李华平: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5民初1543号原告詹启桂与被告李华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翠屏区天池东路1号塞纳国际小区11幢2单元7层702号的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来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2022)川1521民初5767号何金锐:本院受理原告肖玉兵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1521民初4852号秦泽容:本院已立案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秦泽容、陈久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4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1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1521民初4230号徐全、何佳荣、张波:本院受理原告陈超与被告徐全、何佳荣、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1521民初5426号罗镇劼:本院受理原告唐雄与被告罗镇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1521民初6194号李春:本院受理原告陈瑜与被告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胡濛510102197205283172、郭兵 510524196712090151:本院(2021)川0524民初3286号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叙永县鑫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永橙、朱建成、杨慧军、陈庆勇、郭纯金、代小夏、袁建雄及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叙永县鑫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849993.9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自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止);二、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永橙、朱建成、杨慧军、胡濛、陈庆勇、郭纯金、郭兵、代小夏、袁建雄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抵押的房屋折价、变卖、拍卖后取得的价款,在各自抵押担保登记的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被告胡永橙、朱建成、杨慧军、胡濛、陈庆勇、郭纯金、郭兵、代小夏、袁建雄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叙永县鑫星煤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750元、公告费1800元,合计75550元,由被告叙永县鑫星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其在抵押担保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9民特51号王德明:本院受理申请人周远安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经查,王德明,女,193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屏山县新安镇勤俭村6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512535193504243122,于2012年5月29日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王德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屏山县人民法院彭小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执异70号异议人(原案申请人)泸州智同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原案利害关系人彭小波、黄波、胡吉及原案被执行人泸州市雪波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504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请你见此公告后立即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