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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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2)川1623民初3397号重庆市垫江县永平镇石坪村5组29号附1号徐明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日15: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2)川0322民初2979号邓先兵:本院受理原告黄光华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门窗费307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合计1349.2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向荣茂:本院受理的(2022)川0811民初1103号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与被告向荣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苟本才:本院受理的(2022)川0802民初2471号原告张兴锦诉被告苟本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兴锦与被告苟本才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限被告苟本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兴锦支付2020年2月26日-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1200.00元;三、限被告苟本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兴锦支付违约金4500.00元;四、驳回原告张兴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795.00元,由原告张兴锦承担100.00元,被告苟本才承担695.00元。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向飞: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1277号原告邢国权、李庭明与被告向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邢国权、李庭明运费20000元,并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拆解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向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向飞: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1279号原告熊大斌与被告向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熊大斌运费9329元,并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拆解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向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滨江路32号的四川森治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0521民初2013号原告泸州恒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森治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森治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泸州恒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2532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25329.5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案件受理费6179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900元,计9349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云锦镇骑龙寺村一社218号的姜恒平(51052119711123467X):原告易强与被告姜恒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52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恒平欠原告易强人工工资86800元,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570元,由被告姜恒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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