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9月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2)川1181民初1061号戢永:本院受理原告田蕾与被告四川证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尧平、杨春鲜、邓文武、邓江、金蜀平、戢永、谢英俊、范新贵、王艳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杨春鲜、尧平为(2020)川1181执103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尧平对四川证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抽逃出资的56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田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杨春鲜对四川证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抽逃出资的3 985 500元范围内对原告田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田蕾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18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2)川1181民初1396号乐山喜惠满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丽容与被告乐山喜惠满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川1181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乐山喜惠满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杨丽容2021年11月、12月工资共计5 600元;二、驳回原告杨丽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杨丽容已经预交),由被告乐山喜惠满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吴俊成: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俊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强支付欠款9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2)川1321民初2400号龚光进:本院受理原告黄宁诉龚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2)川1321民初4378号袁毅:本院受理原告孙晓莉诉李桂珍、袁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大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川138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万元,并从2021年3月2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资金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何胜泸: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5816号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胜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12874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87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1310.26元(暂计至2022年3月25日),合计14184.26元;二、本案诉讼费、900元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7日15:00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罗怀忠:四川管塑达塑胶有限公司、四川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四川管塑达塑胶有限公司不服高坪区人民法院(2022)川1303民初23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2022)川13民终3149号案件后,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2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3民终2461号袁权明、张明华: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谭永生与被上诉人袁权明、张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川13民终246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3民终2461号民事判决:一、袁权明、张明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谭永生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8年4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为止;二、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内容,谭永生对袁权明名下的产权证号为20070121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仪国用(2007)字第001258号房屋,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袁权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谭永生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支付利息;四、驳回谭永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56元,由袁权明、张明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谭永生已预交4512元)、公告费600元(谭永生已预交)均由袁权明、张明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请来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炳全:本院受理原告傅维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302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傅维琼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傅维琼负担。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四川中农裕坤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1302民初6122号南充市顺庆区建安家电维修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空调及安装费57000元;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合同保证金5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2)川1302民初5211号谢学俭:本院受理(2022)川1302民初5211号王显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学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显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8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谢学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显顺支付代理费5000元。本案诉讼费426元、保全费600元由被告谢学俭负担。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丘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5129号南充市金苹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丘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丘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按商业汇票金额20万元付款并承担利息;二.判令其余四被告对该商业汇票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判令五被告因拒付后原告主张该权利的损失2.6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2)川1302民初4092号罗高明:本院受理(2022)川1302民初4092号原告彭学强诉被告罗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高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学强偿还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罗高明负担。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章光跃:本院受理原告谢惠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381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朱先学:本院受理原告谢惠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381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陈文君:我院受理原告张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47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10月18日15时在本院升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何建:我院受理原告唐洪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49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10月18日16时在本院升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钟道德: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4074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隆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陈奎典:我院受理原告何小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51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10月18日14时在本院升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钟文:本院受理(2022)川1302民初4346号原告唐雷诉被告李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20年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偿清之日止)利息计算:(借款本金45000元)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5日,利息为3846元(大写:叁仟捌佰肆拾陆元)小计本金45000元+利息3846元=48846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15: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唐洪文: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3107号原告四川宇航金融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四川宇航金融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洪文于2015年9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 卖 合 同》(合 同 编 号 :201509150747)及补充协议;二、原告四川宇航金融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唐洪文支付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款项13638元;三、驳回原告四川宇航金融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唐洪文负担。(此款已在原告应向被告返还的款项中予以冲抵,本院不再向原告退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胡国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1823民初1598号原告徐瑶与被告胡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国强立即偿还原告徐瑶借款本金110000元和利息30000元,合计1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本院九襄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范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1824民初638号原告王海洋与被告范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海洋欠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海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由被告范波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王海洋向本院预交,被告范波在履行上诉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王海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2022)川2002民初3475号廖双均:本院受理的(2022)川2002民初34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廖双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200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2002民初3476号李圣平:本院受理的(2022)川2002民初34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李圣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2002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钟建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钟建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200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建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支付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23,871元;二、被告钟建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52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阳芮、贺秀兰:本院受理的(2022)川2022民初2857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芮、贺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阳芮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7万元及全部利息;2.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贺秀兰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10日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郭九林、郭建: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尹桂林与被告郭九林、郭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4000元及利息;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二人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将在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22)川1011民初2721号程昌碧:本院受理原告林伟与被告程昌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田家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2)川1011民初2909号邱辰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国仙与被告邱辰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01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一、准许原告李国仙与被告邱辰华离婚;二、李国仙与邱辰华的婚生次子邱运强(2008年8月8日出生)由李国仙抚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2)川1083民初3555号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沿江一路31号的唐永忠:本院受理苏洪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次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隆昌市人民法院(2022)川1083民初2816号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元元坡村3社72号的高玉明、四川省隆昌市普润镇高山村6组1000号的曾令泉:本院受理原告樊祖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083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隆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