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8月2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泸州立翔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510504742255299H):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毛仕文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504执13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含拍卖)及川君康评报字(2022)第7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五日内你应支付申请人毛仕文租赁费35万元、利息59083.32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4082元、执行费6050元。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君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公司所有的存放在龙马潭区进港路草房子公交站旁的设备设施价值进行评估,结果为59500元,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丁昭军(510229197407151755):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585号原告刘德容与被告丁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德容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第一笔借款100000元利息为: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第二笔借款100000元利息为: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德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由被告丁昭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刘小平(510503198907072751):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04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504执14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五日内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87458.3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垫付诉讼费及公告费2995元、负担执行费1500元。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若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本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陈瑜(510502198610247489):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3340号原告罗建梅与被告陈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案101债务纠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明德加(510525197412273424)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3912号原告聂昌宏、罗桂丽诉被告范贵权、明德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暂计51133元(利息暂从2019年1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从2020年8月21日起按LPR的4倍计算利息直至付清本金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联系你公司进行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泸州北方泸华酒类销售有限公 司 ( 工 商 注 册 号: 510504000017294):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2800号原告李华能、泸州北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北方泸化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自贸区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新星路7号4-1的吴 瞾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00109198405070419)、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168号15幢18-2的程渝(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609294217):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4民初1122号原告重庆泰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泸州龙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泰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重庆泰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泸州龙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石坝彝族乡水潦铺村3组65号附1号的樊利 娟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452231198908196048):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4民初1235号原告刘洪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洪超与被告樊利娟离婚;二.孩子刘叶飞、刘雨欣由原告刘洪超直接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樊利娟自2022年8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刘叶飞、刘雨欣抚养费各800元至其分别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刘洪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刘洪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水潦彝族乡雄光村3组40号的许明聪(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712075052):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4民初1340号原告张玉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玉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张玉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东区渝府印象老火锅店:本院受理原告文锐诉被告攀枝花市东区渝府印象老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川040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王兴芝、王庆厚、王素华、王素杰、王庆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0402民初2419号原告王汉平、刘俊华与被告王兴芝、王庆厚、王素华、王素杰、王庆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范家均:本院受理(2022)川0402民初1721号原告启应军与被告攀枝花市川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范家均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张涛、张昭晏:本院受理原告沈兴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22)川0402民初304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西昌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0402民初2826号原告赵华诉被告西昌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申请人刘丽宣告被申请人程世华失踪一案,于2022年4月20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并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作出(2022)川0402民特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程世华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但冬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但冬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2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2021年6月17日、2021年12月29日本院在《四川法治报》的公告中的“但东莉”更正为“但冬莉”;(2021)川040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中“但东莉”均更正为“但冬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余仕浪、江前银、王阳、沙立森、贾俊胜、刘万春、朱云华、朱丹、史超、徐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分别与被告余仕浪、江前银、王阳、沙立森、贾俊胜、刘万春、朱云华、朱丹、史超、徐云信用卡纠纷系列十案,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邓瑞波:本院受理原告文斌诉被告邓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袁国勤:本院受理原告罗忠奎诉被告袁国勤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四川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成都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5172号原告戴本忠与被告四川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成都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将掩埋在原告养猪场内的病猪、死猪全部清理出场,并对养猪场内土地做无害化处理直至土地符合国家标准并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为止,确保该场地能够继续养殖生猪(含种猪、商品猪);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由二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曾功明: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5206号原告韩忠国、则尔体、欧布呷呷、欧布木呷、阿加衣布、阿说木呷惹、阿加诗格、沙马子火与被告曾功明、蓝永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付八原告81235.00元;2.判决二被告以812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从2022年1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王广城: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5457号原告王广涛与被告王广城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代明筠(原、被告母亲)遗留的中坝乡山嘴村1组的集建(93)字第022号房屋;2.被继承人代明筠(原、被告母亲)10亩土地(水田2.4亩、旱地4.8亩、大沙地2.8亩)由原告耕种;3.依法剥夺被告继承被继承人代明筠(原、被告母亲)遗产的继承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灵智百货经营部、袁野: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3084号原告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昌市灵智百货经营部、袁野、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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