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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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北京中科亚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1402民初4052号原告四川海思视讯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3047元及违约金2152.35元;2.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滞纳金3207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的滞纳金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时止;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产生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姚春花:本院受理的(2022)川1423民初1356号原告万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江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周利群:本院受理的 (2022)川1403民初585号原告张利群与被告周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2)川1403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利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利群归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民初1578号张成焰(住:眉山市彭山区青龙街道泗河村11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28197011141138):本院受理原告眉山市彭山永达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民初1275号王凌杰(513823199309025217):原告李荷益与被告王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403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凌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荷益借款本金63700元及利息(本金637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凌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荷益公告费损失600元;三、驳回原告李荷益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民初1315号文松(511321199509195016):原告邹洪阳与被告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403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文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邹洪阳借款本金8,000元;二、被告文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邹洪阳公告费损失600元。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尹建清:本院受理的(2022)川1423民初1006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向思睿、郑丽红、向阳、尹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四名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981360.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981360.5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洪雅县人民法院龚政、李萍萍:本院受理的(2022)川1423民初1007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仲明、郑丽红、龚政、龚建文、邓菊花、郑丽君、李萍萍、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八名被告连带支付原告3871578.1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871578.17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洪雅县人民法院李勤、邹腾:本院受理的(2022)川1423民初780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勤、邹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勤、邹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2,399.9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至2018年7月26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8‰上浮50%计算利息至2018年9月12日;以23,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8‰上浮50%计算利息至2018年9月21日止;以23, 899.9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8‰上浮50%计算利息至2018年11月18日止;以23,399.9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8‰上浮50%计算利息至2019年2月1日止;以22,39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8‰上浮50%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还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借款利息4, 980.12元)。二、由被告李勤、邹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损失(即公告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李勤、邹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桂启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诉被告桂启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2)川1423民初587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桂启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赔偿款2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桂启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陈治频、张庆军、李淘、王旭、杨建、洪雅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仕兵、沈萍: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长训与被执行人陈治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罗廷学与被执行人李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张庆军、杨建、洪雅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仕兵、沈萍催交诉讼费五案,受理李淘、王旭罚金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洪雅县人民法院(2022)川1002民初1354号曹正奎:本院受理的(2022)川1002民初1354号原告陈龙辉诉被告内曹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经开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川1002民初1063号冯丹: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双银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川1002民初1624号新疆华鑫昌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内江市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四川能兴无畏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011民初3375号原告内江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能兴无畏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内江万达广场汽车音乐节”活动场地履约保证金1万元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邱建:本院受理的(2022)川1083民初2659号原告李瑞萍与被告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依法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邱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瑞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22年6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付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邱建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隆昌市人民法院(2022)川1002民初976号郑婕:本院受理原告李红诉被告郑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00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川2002民初4913号刘坪:本院受理原告陈杨龙诉刘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2002民初3209号江友燕: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3209号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友燕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2002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444.44元及利息(以本金4, 444.44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7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江友燕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刘磊:本院受理的(2022)川2002民初4464号原告杨芯移与被告刘磊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刘磊:本院受理的(2022)川2002民初4463号原告杨梅与被告刘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2002执恢401号黄利彬、凌素英:本院受理的肖辉奎与黄利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四川忠平金典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出具的川忠平金典房估(2022)字第16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对凌素英、黄利彬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小院嘉瑞综合农贸市场商住楼2栋2(Z)3-4-1号的住宅(建筑面积107.41平方米),评估价值为31.63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蒋达见:本院受理原告杨宏英诉被告蒋达见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冰柜一台价值500元,鞭炮制作机器一台价值200元归原告。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泸县金焰置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县玄滩镇中和村):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1民初3116号原告泸州江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县金焰置业有限公司、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泸县金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泸县玄滩镇“老城新印2期项目”2号楼第1单元2层(约1249.51m2)房屋(现为泸县玄滩镇湖滨街16号2幢2层219号);并为原告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被告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对该房屋交付承担连带责任;2、判决二被告从2015年12月30日起,按6248元/月支付原告过渡费用至房屋交付时止;支付搬家费用2000元、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三非、审务作风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9日9时0分在泸县法院玉蟾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杨文荣、吴秀旋、杨晓冰、杨晓睿:本院审理的原告武英容、武红君、韩金君、韩正书、陈中琼诉被告杨文荣、吴秀旋、杨晓冰、杨晓睿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两案,因原告武英容、武红君、韩金君、韩正书、陈中琼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川0503民初1224号和1225号两案的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2)川0503民初1224号和1225号两案的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求;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两案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付作友: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5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付作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明聪借款72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7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明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付作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朱官良:本院受理汪朝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502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2)川0502民初3067号张道荣:本院受理原告温海斌诉你与张道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1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何旻昊(510504199201292112):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2396号原告汪小君与被告何旻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旻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小君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小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14元,由被告何旻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先丰(510521197306020399)、何说芬(510521197306167745):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863号原告蹇良树诉被告先丰、何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先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蹇良树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3月6日起按2021年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蹇良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21元,合计5321元,由被告先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梧桐路60号13栋2单元16楼45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8105163335)的吴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2767号原告兰思琴诉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思琴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吴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马嘉仪(511321199707240068):本院受理的李云平、胡克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云平、胡克斌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还清余下欠款97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三倍利息108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102)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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