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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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钟涛、李春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全胜与被告钟涛、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302民初157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袁迎春:本院受理原告陈英诉被告袁迎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02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苏华英:本院受理的(2022)川0302民初18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被告苏华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02民初1834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龚克钧: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4568号原告陈虎与被告龚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8850元及利息。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3日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智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3992号原告达州市广电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智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达州市智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友禄)返还达州市广电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田世军)广告欠款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人民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平昌县叶波大润发超市、顾浩祥: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3824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张氏水果商行与被告平昌县叶波大润发超市、顾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下欠原告货款44840元,及逾期利息月息1.5%;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川1702民初3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郑基云:本院受理石维勇与郑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702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基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维勇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郑基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吴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3民初696号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与被告吴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吴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贷款本金4695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9月15日,利息为396497.6元,从2021年9月16日起的利息以下差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对被告吴强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达县)南外镇永进巷10号农业银行综合楼A幢11-2号(建筑面积211.7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达房权证南外字第A071159号)处置变现后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0元,由被告吴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陈玉成:本院受理的(2022)川1724民初2683号原告彭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陈玉成偿还借款人民币1万1千元;2.本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大竹县人民法院东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竹县人民法院(2022)川1803民初912号冷舒梦:本院受理(2022)川1803民初912号原告陈桂才诉被告冷舒梦、佛山市顺德区软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退还原告家具款17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4000元;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临时购买沙发一套66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眉山市彭山区惠泽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1802民初1158号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学成养殖专业合作社与你、余建明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雅安市雨城区学成养殖专业合作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肥猪款228612.8元;2、判决被告支付母猪损失0.9万元/头×35头=315000元;3、判决被告返还692475元;4、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236087.8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逾期2018年9月13日至付清为止);5、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9日9:1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2)川1321民初1289号罗吉:被告四川邦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吉、刘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华江支付劳务费884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本金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38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2022年1月31日支付的20000元作为利息在执行结算时予以扣减。若三被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付清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王杰:本院受理原告谢蓉华诉王进江、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沈传昭: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2825号原告南充市立达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并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川R5826挂车从原告名下转出的全部手续;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欠付的挂靠费用、年审费用、税费、维护费用等全部费用共计3600元支付给原告;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四、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朱召均(511381198009026330):本院受理(2022)川1381民初3961号原告李军诉你与第三人贾伦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胥勋红(512930197712290853):本院受理(2022)川1381民初4196号原告凌正容诉你、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唐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诉被告熊礼华、唐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川1323民初20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杨鑫:本院受理原告冯佳诉被告杨鑫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判决:不准予原告冯佳与被告杨鑫离婚;驳回原告冯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冯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丽申请宣告马章死亡一案。经查:马章,男,生于2001年2月19日,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蓬安县石梁乡沙坝村二组 30 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3200102192516。申请人张丽称,马章于2018年7月15日晚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马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马章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马章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马章情况,向本院报告。
蓬安县人民法院杨胜安、敬小青:本院受理原告郑相杰诉杨胜安、敬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498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邱明国:本院受理原告唐仕秀诉邱明国、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530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5594号杨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雁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39835.37元、违约金2392.13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5614号冷国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冷国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47162元、违约金5751.64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5857号刘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刘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31540元、违约金9191.41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3月1日利息、罚息合计为26551.9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4487号余其全:本院受理王琼珍诉余其全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琼珍与被告余其全离婚。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王琼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181民初2800号童安祥:本院受理原告蔡联中与被告童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乐山喜惠满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181民初1396号原告杨丽容与被告乐山喜惠满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11 200元。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