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植倍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108民初9981号原告成都速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植倍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赖兴贵: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3民初3814号原告郭勇与被告赖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193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赖兴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郭勇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自2022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郭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2元、保全费2097元、公告费560元,由赖兴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朱前进、罗俊: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2民初6072号王越与朱前进、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92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前进、罗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越归还借款本金161,000元;朱前进、罗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日;以16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6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王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