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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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何洪向: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5民初1573号原告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洪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付款13294.81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来复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2022)川1524民初1840号长宁县恒发竹炭厂:本院受理原告宜宾万盈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宁县人民法院杨莲:本院受理原告雪妍、雪业柯抚养费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川1503民初130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你支付二原告自2015年1月起至2021年12月的抚养费;自2022年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二原告生活费2000元至二原告独立生活之日止,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承担一半,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刘大存: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1939号原告蒋开星与被告刘大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大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开星借款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领取,公告期30日届满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李诗群: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5民初723号原告阮鲁杰与被告李诗群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阮鲁杰撤回起诉。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陈启贵: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2650号原告王洪玉与被告陈启贵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用其他方式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富顺县西苑街2号2栋3单元4楼2号的住房一套原告的一半自愿赠与给次子陈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1日9时20分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丁邦俊: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1445号原告黄贵彬与被告丁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邦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贵彬借款100000元;二、被告丁邦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贵彬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归还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归还借款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黄贵彬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1元,公告费900元,共计3231元,由原告丁邦俊负担49元,被告丁邦俊负担31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王农成: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1306号原告毛育彩与被告王农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毛育彩与被告王农成签订的《峨米铁路第十一合同段路基换填土石方项目劳务合作协议》;二、被告王农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毛育彩合同押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00元,由被告王农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李东升: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1581号原告杨黎与被告李东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黎与被告李东升离婚;二、女李语嫣由原告杨黎直接抚养,被告李东升自2022年8月起按月于每月25日前支付李语嫣生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其间,李语嫣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由原告杨黎、被告李东升各负担一半。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杨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东兆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乾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兆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的第5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刘家栗:本院受理的(2022)川0302民初2664号原告邹泽兰诉被告刘家栗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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