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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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谢东梅:本院受理原告张永俊诉被告谢东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92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谢佳颖由原告张永俊抚养并随其生活;二、被告谢东梅自2022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谢佳颖生活费100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谢佳颖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自负担50%。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谢东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钟峰: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2民初2219号原告杜江与被告吕杰、钟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00362元,并判决二被告自2022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欠款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对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2年9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张建宗:本院受理(2022)川1922民初2449号原告冯勇诉被告张建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张建宗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资金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红塔办公区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江县人民法院李在勇: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廖友德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明华,追加被告李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2022)川1321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刘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廖友德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驳回反诉原告(被告)刘明华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何多秀:本院受理原告贾全文与被告何多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年8月12日作出的(2022)川1321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何多秀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贾全文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曹明高、杨芳:本院受理原告李泽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8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曹明高、杨芳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李泽艳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泽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曹明高、杨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2022)川1321民初4362号龙德义、罗显英: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龙德义、罗显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2)川1321民初3745号何漆平:本院受理原告赵启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罗胜: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2580号原告刘正荣诉被告罗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7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欠款实际还请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五日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李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任荣华:本院受理原告何园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81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任荣华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何园购房款30,000元,并从2013年7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任荣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何强:本院受理原告廖周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81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何强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廖周强借款3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资金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周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何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李苹:本院受理原告徐杰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81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苹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徐杰刚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徐杰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0元,由被告李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曹明高:本院受理原告马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8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曹明高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马宾借款54,500元。二、驳回原告马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 1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 764元,由被告曹明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盛玲、吴昊: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撤7号原告盛刚诉被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清源支行、盛玲、吴昊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清源支行对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一、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302民撤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2)川1302民初89号罗普明:本院受理原告龙燕诉被告罗普明、陈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普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龙燕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并从2022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龙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罗普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2)川1302民初88号罗普明:本院受理原告龙平辉诉被告罗普明、陈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普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龙平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66000元;二、驳回原告龙平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0元,由被告罗普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周琴:本院受理敖明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一、准予原告敖明全与被告周琴离婚;二、婚生子敖俊杰由原告敖明全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3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安县人民法院杜川:本院受理的原告龙云豪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龙云豪5000元人民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赵长均、陈辉平:本院受理(2022)川1321民初3955号原告马田诉你方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盘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赵长均:本院受理(2022)川1321民初3190号原告张邦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盘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史才均:本院受理(2022)川1321民初3503号原告何秀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盘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陈晓燕:本院受理(2022)川1321民初3954号原告杨发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盘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廖辉(513001197506190819):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天王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创丰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廖均、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22)川170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达州创丰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廖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四川天王牧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二、被告廖辉对被告达州创丰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廖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达州创丰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廖均、廖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瞿代美: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2386号原告林品龙诉被告瞿代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瞿代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林品龙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7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借款4000元的利息从2022年4月26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借款2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瞿代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任敏: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2783号原告张国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70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张国兵与被告任敏离婚;原、被告婚生子张智睿、婚生女张语芯由原告张国兵抚养,被告任敏每月给付张智睿、张语芯生活费各8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张智睿、张语芯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承担50%;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国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陈运:本院受理(2022)川1702民初256号原告蒋文林诉被告重庆发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气泡混合轻质土材料款95000元、未完成工程量款5000元,共计100000元,利息3251.11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计算利息从2021年2月10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利息为3251.11元,2021年12月11日以后的利息仍然按此标准计算至付清为止);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差旅费5000元,共计15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四川禄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禄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佑禄: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2746号原告张启荣与被告四川禄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禄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佑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开庭审理当日。本案于2022年10月17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刘江: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1309号原告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江于2020年12月20日签订的《车辆挂靠服务协议》;二、被告刘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川S67366、川S1439挂货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牌照;三、被告刘江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挂靠服务费3600元、5000元。案件受理费11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40元由被告刘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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