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8月17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徐少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3428民初304号原告冯青海诉被告徐少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6,570.00元,及所产生的其他开支与损失2,597.10元,合计19,167.1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普格县人民法院李庆兰:本院受理的(2022)川3426民初1350号原告郭光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光富与被告李庆兰离婚;儿女邓茜、邓婷,儿子邓茗均随原告郭光富生活,由被告李庆兰自2022年7月起每月给付三子女抚养费各400元,直至三子女各自年满十八周岁;驳回原告郭光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铅锌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会东县人民法院许明珍:本院受理原告范大康与被告许明珍(2022)川3402民初2662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李明国:本院受理(2022)川3402民初1412号原告牟远芳与被告李明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牟远芳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会理市人民法院代启华:本院受理原告唐国华与被告代启华(2022)川3402民初28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赵廷满: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奎与被告赵廷满(2022)川3402民初27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张太富:本院受理原告孙安柱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27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张太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安柱租赁费48,600元,款交本院行政审判庭转付原告孙安柱;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计531元,由被告张太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南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7破1号2021年5月21日,本院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裁定受理宁南县绿色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南县绿色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33849973.72元,负债总额为48787603.94元,所有者权益为-14937630.22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5月21日的清算价值为11541700元,本院2022年6月8日裁定确认杨文才、李晓堂等16位债权人的债权18433220.99元。本院认为,宁南县绿色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1日裁定宣告宁南县绿色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宁南县人民法院刘财:本院受理原告乔茂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川3437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及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雷波县人民法院罗楠、曾洪武:本院受理(2022)川3437民初800号原告张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雷波县人民法院易先鸿: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1488号原告西昌市裕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先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易先鸿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裕盛泰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若被告易先鸿逾期未偿付原告西昌市裕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一项确定的金额,原告西昌市裕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易先鸿名下位于西昌市三岔口东路新仓库侧4幢2单元4层1号(川2020西昌市不动产权第0011486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公告费300.00元,两项合计7600.00元,由被告易先鸿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俊、三郎扎西: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4903号原告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三郎扎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期资金利息5133.00元;3.判令被告每日按3‰计算支付原告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期间逾期还款利息,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变更)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卢日吉、刘学智、何尔正莫:本院受理原告勒伍作体、李善鸿诉被告卢日吉、刘学智、何尔正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卢日吉、刘学智、何尔正莫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汇年家贵富侨足浴中心、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2956号原告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汇年家贵富侨足浴中心、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冕宁县回龙加油站、骆国琴、张汉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3031号原告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冕宁县回龙加油站、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骆国琴、张汉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杰:本院受理原告西昌水木南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壹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俄尔拉沙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余自华、罗朝霞、刘荣福: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四川青城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3435民初239号原告何顺凤等25人诉被告四川青城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甘洛县人民法院周志霞:本院受理(2022)川3435民初270号原告吉克沙合子诉被告周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甘洛县人民法院刘成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5985号原告王文均诉被告安岳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成华、许善贵、许术毓、申朝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30日作出(2021)川2021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文均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上诉,1、要求撤销(2021)川2021民初5985号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安岳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6285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安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安岳县人民法院唐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2021民初4069号原告洪荣松诉被告唐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龙春光:本院受理的(2022)川2021民初2538号原告李作龙与被告龙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30日。判决内容为:限被告龙春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作龙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龙春光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龙春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成都一步共享科技有限公司、杜水银、杜侠儒(法定代理人闰丽丽):本院受理的(2022)川2021民初68号原告唐蓓与被告成都一步共享科技有限公司、康健、杜禅译、杜水银、杜侠儒、张旭、刘亿舟与金汇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正(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肖华、罗玉英: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板桥支行诉肖华、罗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决由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方红:本院受理的(2022)川1123民初1170号原告李洪响与被告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洪响借款本金24,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4月21日起至24,500元付清时止以24,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4元及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方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